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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的通告(甘食药监发〔2013〕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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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8 08:09:21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5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用油、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假冒伪劣酱油和食醋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的有关事项通告。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发〔2013〕211号
发布日期 2013-11-15 生效日期 201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12-3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1年12月)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油、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假冒伪劣酱油和食醋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是指以散装形式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无预包装、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QS标志、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酱油和食醋。
 
  二、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食用油、酱油、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生产的食用油最大包装25公斤,酱油和食醋最大包装10公斤。产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活动。
 
  三、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和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产品每季度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依法取得质量合格证明,且只能在生产经营场所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或异地销售。
 
  四、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和出售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所有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五、本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
 
  六、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消费者拨打12331监督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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