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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13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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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0 10:37:51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3060
核心提示: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2013年第68号
发布日期 2013-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yantai.gov.cn/index_show.jsp?sid=0123-02-2013-143595&dept_code=WJMJ&columncode=WJMJXXGKMLZCXWJ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企业类型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3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3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最近一次年度审验;
 
  (二)2011年至2013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3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1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2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五、配额分配
 
  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销售额等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六、申请期限
 
  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3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七、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八、商务部于2014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九、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地区: 中国 
 标签: 细则 农产品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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