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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博食安办〔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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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8 14:30:23  来源:博爱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29
核心提示:通过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集中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稳步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和措施,促进肉及肉制品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发布单位
博爱县食安办
博爱县食安办
发布文号 博食安办〔2013〕17号
发布日期 2013-05-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oai.gov.cn/typenews.asp?id=1018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近期,全国各地集中查处了一批假牛羊肉、病死肉、注水肉、有毒有害肉制品等性质恶劣的犯罪案件,国务院、省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羊肉、病死畜禽肉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3〕2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豫政食安办明电〔2013〕2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2013〕24号文件精神,结合博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集中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稳步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和措施,促进肉及肉制品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二、   整治重点
 
  (一)养殖环节。畜牧部门要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禁用物质、滥用抗生素、不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和出售、贩运、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屠宰环节。商务部门要严查私屠滥宰和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屠宰行为。检查肉制品检验检疫是否规范,台账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屠宰厂(场)的环境整治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三)加工环节。质监部门要对肉制品企业和以畜禽肉为原料加工食品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有“瘦肉精”以及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肉进货关,杜绝使用病死畜禽等不合格原料肉加工食品。
 
  (四)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突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含市场附设的冷库)、商场、超市、肉食店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查,严厉查处取缔肉品无照经营,重点治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
 
  (五)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三、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三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7日-5月20日)。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及动员部署,层层分解和落实工作责任,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结合本辖区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整治工作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内容和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目标。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6月5日)。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整治目标和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肉及肉制品不法生产或经营行为,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6日-6月9日)。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本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肉类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肉品掺假售假、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好这次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
 
  (二)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要加大工作力度,针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问题易发、高发区域,认真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排除和有效化解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肉品掺假售假行为和病死肉、注水肉、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本辖区本部门肉及肉制品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扩大案源,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公安机关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符合案件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实行挂牌督办。案件查办要全面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精神,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对打击治理不力和责任不落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严格倒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形成报告,于2013年6月9日前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办,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电话:8686289           邮箱:bashpb@163.com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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