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31 10:44:39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2725
核心提示: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
发布日期 2013-12-30 生效日期 201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苯乙烯等13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商品检验监管;将血型试剂等4个涉及医学诊断、检测的特殊物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取消心电图记录仪等3个产品的海关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见附件)。
 
  二、结合2014年海关HS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序号

HS编码

HS名称

原监管条件

调整后监管条件

1

2902500000

苯乙烯

 

A/B

2

2903991000

对氯甲苯

 

A/B

3

2905121000

正丙醇

 

A/B

4

2905122000

异丙醇

 

A/B

5

2915330000

乙酸正丁酯

 

A/B

6

3903110000

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

 

A/B

7

3909400000

初级形状的酚醛树脂

 

A/B

8

7603100090

其他非片状铝粉

 

A/B

9

7106101900

平均粒径≥3微米的非片状银粉

 

A/

10

7106101100

平均粒径<3微米非片状银粉

 

A/

11

8108202910

颗粒<500μm的钛及其合金(含量≥97%,不论球形,椭球体, 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

 

A/

12

8109200010

颗粒<500μm的锆及其合金(含量≥97%,不论球形,椭球体, 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

 

A/

13

7903900090

其他锌粉及片状粉末

A

A/B

14

3006200000

血型试剂

 

A/B

15

3006300000

X光检查照影剂、诊断试剂

 

A/B

16

3822001000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

 

A/B

17

3822009000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A/B

18

8535301000

72.5千伏≤电压≤220千伏的隔离开关及断续开关

A

 

19

8535302000

220千伏<电压≤750千伏隔离开关及断续开关

A

 

20

9018110000

心电图记录仪

A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