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备中央编办,设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对自治区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宜另文下达。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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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新政办发〔2013〕1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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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11-15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xinjiang.gov.cn/xxgk/gwgb/zfwj/2013/231140.htm,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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