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于近日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及参比实验室牌子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36号),决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有条件的机构,首批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牌子,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列为6家有条件的机构之一。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此次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并同时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以下简称“参比实验室”)牌子,证明了本市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雄厚技术力量。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我委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4〕1号)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力量,市和区县合力,有效落实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1.积极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我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与硬件设施建设,参与制订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提交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认真完成国家年度监测计划和本市监测方案的工作任务。
2.认真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的有关参比实验室的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参比实验室的工作要求,做好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复核、技术培训和新方法新技术科学研究等相关工作。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落实牌匾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自行制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匾,其规格、材质、字样、颜色原则上与疾控中心牌匾一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