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及参比实验室牌子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4〕2号)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及参比实验室牌子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6 13:57:35  来源: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224
核心提示: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及参比实验室牌子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计食品〔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1-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7/n2366/u1ai132438.html
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于近日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及参比实验室牌子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36号),决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有条件的机构,首批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牌子,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列为6家有条件的机构之一。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此次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并同时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以下简称“参比实验室”)牌子,证明了本市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雄厚技术力量。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我委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沪卫计食品〔2014〕1号)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力量,市和区县合力,有效落实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1.积极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我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与硬件设施建设,参与制订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提交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认真完成国家年度监测计划和本市监测方案的工作任务。
 
  2.认真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的有关参比实验室的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参比实验室的工作要求,做好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复核、技术培训和新方法新技术科学研究等相关工作。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落实牌匾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自行制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匾,其规格、材质、字样、颜色原则上与疾控中心牌匾一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1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9)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