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
石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陕政发〔2013〕40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3〕30号),设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调整的职责
1.将县卫生局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经贸局负责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县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县粮食局负责的成品粮油检测和市场监管职责划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餐饮服务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7.将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许可的初审职责调整为市场准入许可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三)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市场准入许可、监督管理。
(四)监督实施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五)承担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监督管理职责。
(六)承担餐饮服务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职责。
(七)负责化妆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执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院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管理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一)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信息的发布。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市场准入许可职责。
(十三)组织查处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方面的广告。
(十五)监督抽验、鉴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品、化妆品的质量。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食品、药械、化妆品、保健品的各项抽检量化指标。
(十六)负责成品粮油检测和市场监管。
(十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八)承办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六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室)
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档案、计划生育、安全卫生、接待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信访维稳和工青妇等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市场准入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生产加工及流通食品风险监控工作;负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食品(包括酒类)生产加工和流通违法违规行为。
(三)餐饮服务监管股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市场准入工作;监督指导重大活动和集中用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四)药品安全监管股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认证工作;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管理工作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开展药品抽检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院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
贯彻实施国家保健品、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执行标准。负责保化产品经营、使用行为的规范管理;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保健品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抽验工作;负责保健品化妆品广告宣传、外埠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查处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制股
负责与行政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及指导全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
工勤人员(司机)2名。
五、派出机构
城关镇、池河镇、喜河镇、后柳镇、饶峰镇、两河镇、云雾山镇、迎丰镇、熨斗镇9个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副科级规格,接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镇双重管理,人员经费和业务工作由县药监局管理,党务及其他日常工作由所在镇党委、政府管理。镇药监所共核定事业编制36名,其中城关镇药监所核定事业编制10名,池河镇药监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喜河、后柳、饶峰、两河、云雾山、迎丰、熨斗7个镇药监所各核定事业编制3名,各所分别设副科级领导职数(所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业局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农业局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局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订。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经贸局职责分工。县经贸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经贸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与县公安局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县公安局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执法期间现场维护和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工作。
(五)与县质监局职责分工。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县质监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监局,县质监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与县工商局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县工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县工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县工商局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管理石泉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石泉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事业机构,其“九定”规定另发。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