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为规范此项行政审批工作,更好地服务申请人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的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包括四章三十条内容,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各环节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各类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附件中对申请步骤、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介绍。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产品不再按新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