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印发《2014年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安发[2014]3号)

关于印发《2014年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安发[201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04 13:13:40  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浏览次数:1968
核心提示: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2014年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
发布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农质安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2-25 生效日期 2014-0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2014年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姚文英;联系电话:010-62191443;传真:010-62115730。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2月25日
 
  2014年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
 
  2014年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为载体,以稳定提高获证产品质量为核心,严格审核把关、严格证后监管,进一步推进工作重心转移,努力实现稳中求进,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年工作目标是,力争新发展无公害农产品6000个,其中种植业产品4000个,畜牧业产品1000个,渔业产品1000个;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5000个,其中种植业产地3000个,畜牧业产地1000个,渔业产地1000个;做好到期产地和产品的复查换证工作;力争新评审公示农产品地理标志220个。
 
  一、稳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一)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各地报部中心备案的认证规模准入标准受理认证申请,对于生产规模小、产品辐射半径小、质量控制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弱的主体,原则上不予认证。积极培育规模化、组织化认证主体,提升认证主体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生产能力。
 
  (二)规范产地认定。以产地环境安全检测评价和生产过程控制为重点,扎实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产地认定在推进农产品产地安全生产区域划分及产地准出方面的核心作用。
 
  (三)从严审核把关。进一步完善分级审查制度,落实省级及以下工作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生产过程审查把关责任,强化分中心对行业风险控制能力,重点加强对地方工作机构工作规范性、时效性审查。进一步完善认证专家评审制度,按照“稍有不合,坚决不批”的要求,统一评审尺度。建立认证工作质量督导检查制度,重点对产品初审及产地认定工作开展常态化质量督导检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精神,逐步建立审查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升认证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现场检查。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严格按照评定项目实施检查,突出对生产主体质量管理能力、产地环境条件、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生产过程记录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填写并及时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加大现场检查核查力度,复查换证实施100%现场检查,继续提高现场核查比例和范围。
 
  (五)规范复查换证。严格复查换证条件,认证规模不达标准及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一律不予换证。各级工作机构要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统筹安排好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获证产品的抽检力度,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获证企业指导服务,确保换证工作及时、规范开展。
 
  二、扎实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一)严格登记评审。认真落实登记制度要求,坚持和完善分领域按行业的独立评审方式和申报单位汇报答辩制度,进一步提高登记评审质量。严格申报主体资质、代表性及产品特性审查,对申报材料技术内容及关键环节进行认真审核,切实落实审查职责,把好登记审查关口。做好资源普查登记收尾工作,编制《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名录》,将资源普查名录作为产品登记重要依据。对品质特色不突出、竞争优势不明显、登记保护价值不大、不在资源普查名录中的产品暂不受理登记申请。
 
  (二)强化精品意识。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培训班,指导地方和获证主体树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精品培育和品牌开发意识。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典型示范样板创建管理办法》,创建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典型示范样板4-6个,各地创建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典型示范样板2-3个,充分发挥示范样板在品牌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国际交流。积极跟踪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国际最新动态,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积极参与中欧地理标志双边谈判磋商,做好中欧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互认后续工作,不断加强中欧、中美、APEC框架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交流,推进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化进程。
 
  三、进一步加强证后监管
 
  (一)强化质量监测。组织开展2014年度获证产品质量抽检,部中心计划抽检800个无公害农产品和3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根据质量监测情况和应急管理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抽检。各地要抓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的有利时机,全面加强对获证产地、产品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本辖区获证产品的质量抽检,尤其是要加强重点品种、重点地区产品的检测,对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产品,要依法及时查处。各地监督检查及质量抽检情况和信息要及时报送部中心。
 
  (二)完善标志管理。进一步完善认证审核与标志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在原有十类暂不适宜用标产品基础上,增加加工原料用甜菜、活禽和非包装上市的活虾及鲜海参等四类可暂不使用标识产品。进一步理顺标志申领审核发放工作流程,提高标识征订工作效率。对于申报多个产品的企业,试点探索以产品类别为定标单元的标识管理模式。组织开展“3.15”标志专项检查,集中查处不规范用标行为。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指南,规范标志使用。
 
  (三)加强风险防范。强化获证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建立监管检测信息逐级报送制度,构建统一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升隐患排查和危机应对能力。完善数据库,建立获证产品监管信息档案,逐步建立监管记录制度,对获证主体实施诚信分级管理。本着“发现问题,坚决出局”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获证产地产品退出机制。及时规范受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并做好核查处置工作。
 
  四、强化技术支撑
 
  (一)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培训管理系统,方便各地培训注册,做好师资培训,新编培训资料,满足各地培训需要。加大对各地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指导各地丰富培训方式和手段,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的共性问题及薄弱环节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并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健全完善标准。对已经实施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进行跟踪评估,新制定油菜籽、蜂王浆、蜂花粉三类产品检测目录,继续对小品种产品实施风险监测,扩大风险监测排查范围。新制定13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修订产地环境评价准则。做好新修订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与检测目录的衔接工作。
 
  (三)严格检测机构管理。做好协议期满定点检测机构续展考评工作,围绕提高检测把关能力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继续推进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考评,强化定点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要求。健全检测机构淘汰退出机制,优化检测机构布局。坚持和完善检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在检测把关和风险隐患排查方面的作用。
 
  五、夯实发展基础
 
  (一)加强品牌宣传。制作完成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广告宣传片,适时选择适宜媒体进行宣传,并提供给各地宣传使用。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开设专栏,链接中国农业信息网农业网上展厅,为有宣传意向的获证单位开展免费宣传。支持各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支持各地组织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参加绿色食品博览会等有关展览展销活动。
 
  (二)跟进部局重点。积极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出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认定管理,配合农业部有关部门建立示范县测评制度,细化测评流程,协助组织对申报县进行综合评审。继续做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试运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水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培训,组织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