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省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冬虫夏草资源保护利用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发展战略不动摇,围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正确处理好冬虫夏草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规范采挖行为,推进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产区经济、社会、生态协调稳定发展。
(二)认真开展资源调查。省农牧厅组织开展全省冬虫夏草资源调查工作,详细掌握各地冬虫夏草资源种类、分布区、蕴藏量、采挖量及市场变化等基本情况,绘制资源分布图,建立资源数据库,强化对资源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冬虫夏草资源动态变化。市、州、县农牧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定期评估冬虫夏草采挖对草原生态环境和农牧民收入的影响,为冬虫夏草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可靠依据。
(三)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各地要根据冬虫夏草资源条件及草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分出禁采区、控制区和采挖区,落实分类管理措施,确保冬虫夏草资源有序、永续利用。冬虫夏草采挖要与退牧还草、草原生态补奖机制有机结合,严格落实产区禁牧、休牧制度,强化退化草场综合治理和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成立冬虫夏草保护队伍,选择冬虫夏草资源分布典型的生态区域建立原生境保护区,加强产区环境保护与监管,保护和改善冬虫夏草生长环境,提高资源再生能力。
(四)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争取将冬虫夏草列入国家药食同源目录,研究制定冬虫夏草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开展冬虫夏草检验检测服务。省质监局鼓励支持企业申请使用“青海冬虫夏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建立冬虫夏草原产地可追溯体系。省科技厅要组织相关科研院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深化冬虫夏草资源开发利用多学科研究,努力在功效成份研究、精深加工等方面取得突破。省商务厅要加快冬虫夏草深加工系列产品的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
二、加强冬虫夏草的采挖管理
(五)切实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冬虫夏草采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片管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自上而下分级负责。市、州、县领导要实行联点包县、包乡、包村和包片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制,形成合力,统筹抓好冬虫夏草采挖管理。市、州政府负责本辖区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县级政府是属地化管理的主体,承担落实省、市、州工作部署及资源管理与保护的具体工作职责,搞好冬虫夏草采挖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科学制定年度采挖计划。产区各级政府每年要科学制定冬虫夏草资源年度采挖计划,合理确定冬虫夏草采挖区域、采挖面积、计划采挖量、适宜采挖量、采挖人员数量、采挖期限及相关保障措施。各市、州以县为单位,年初将采挖计划上报省农牧厅备案。
(七)健全采挖管理制度。产区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冬虫夏草采挖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要协调处理好采挖人员与草场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明确双方保护草原的责任和义务,尽量减少采挖纠纷。严格执行冬虫夏草采集证管理制度,实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取制度,强化植被恢复管理,推进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冬虫夏草采挖技术规程》,规范采挖行为。强化采挖人员培训,合理规定采挖期限,坚决杜绝掠夺式采挖。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挖期间,产区各级政府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缉枪治爆、打架斗恶、聚众赌博、乱采滥挖、破坏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基础设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加强冬虫夏草采挖、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冬虫夏草市场经营秩序。对重点村、重点户要建立“一对一”巡查制度。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在重点路段、站场设立交通安全检查站,严查非法采挖人员进入产区,并做好采挖人员撤离疏导工作。加大采挖人员清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遣返非法采挖人员。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广泛动员群众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采挖行为。
(九)加强产区社会治安管理。产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冬虫夏草采挖期间社会治安管理,严守“三条底线”,即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聚集事件、不因冬虫夏草采挖发生伤亡事件、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和经济纠纷。建立健全市州、县、乡三级矛盾排查工作机制和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公共安全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加强对采挖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规范冬虫夏草市场管理
(十)规范交易行为。省工商部门牵头起草拟定《青海省冬虫夏草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销售等相关法规规章和配套制度,强化对冬虫夏草市场主体资格、产品质量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冬虫夏草市场交易秩序。依法严格执行冬虫夏草交易管理等方面准入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强化市场管理。各级质监、商务、工商部门要建立冬虫夏草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推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严厉打击冬虫夏草掺杂造假、非法违规销售行为,加快建设区域专业交易市场,加快推进规范管理。加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冬虫夏草市场交易投诉举报机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快速、便捷的维权服务。充分发挥冬虫夏草协会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进诚信守法、文明经营。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农牧厅是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各地要成立冬虫夏草保护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产业发展和市场交易等重大问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冬虫夏草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措施。产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责任考核机制,把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明确目标责任,层层签订保护与管理责任书。加强基层干部管理,规范干部行为,严禁干部职工违规干预和参与冬虫夏草纠纷。
(十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产区各级政府要加大与周边地区的联系、沟通、协调力度,相关地区间要建立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定期召开会议、签订协议、发布公告、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区域间信息通报,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实现跨区联动。
(十四)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落实职责,加强管理。本市、州辖区县与县以及县内各乡镇之间因采挖虫草引发的纠纷、聚集等事件,均由所在地政府全权负责处理。对发生重大问题,特别是突破“三条底线”发生规模性聚集事件、流血事件、重大治安案件和经济纠纷的,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人员伤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领导干部问责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产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冬虫夏草采挖管理、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采挖人员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广大农牧民提高警觉性和鉴别力,通过安全有效方式交易冬虫夏草,严防上当受骗。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