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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综〔20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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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7 15:38:45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51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4〕5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综〔2014〕37号
发布日期 2014-03-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03/t20140311_624450.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4〕5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职能分工,自即日起至5月底前,集中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专项整治。一是认真开展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底,进一步掌握全省生产食用明胶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和市场销售食用明胶单位的情况(见附件2)。二是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原辅料索证索票、进厂检验及其供应商的审核评估,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原辅料生产食用明胶,严禁采购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用明胶,严禁使用工业明胶和问题明胶生产加工食品。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对食用明胶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产品检验、标签包装等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食用明胶来源、进货台账、进厂检验、明胶使用量和产品出厂检验等相关记录和资料;对农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等有销售食用明胶行为的,重点检查其履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和销货记录情况;对超市、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有使用明胶加工食品行为的,检查重点比照食品生产企业。
 
  二、全面落实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
 
  各地、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组织对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和市场销售的食用明胶全部进行监督抽检,对常用明胶生产加工的糖果、冰淇淋等食品以及超市、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明胶加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重点检测产品中的铬含量。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从重惩处非法生产销售食用明胶和使用工业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各相关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彻查到底,依法处置;对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食用明胶中铬含量超过2mg/kg和食品中铬含量超过规定限量值(GB2762-2012)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问题产品,并深查问题原因;对非法使用工业明胶生产加工食品以及生产销售食用明胶以次充好、以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销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及使用其生产加工食品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信息报送
 
  各地、各相关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环节监管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信息管理,积极稳妥处置舆情,科学准确发布信息。发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各相关监管部门请于2014年5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和报表(附件2、附件3)。联系人:姜文献,电话:025~86275812,邮箱:jiangwx@jsfda.gov.gn。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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