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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两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黑卫人发〔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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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8 10:18:06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2779
核心提示:根据中央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于2013年12月正式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就全省市地、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卫人发〔2014〕33号
发布日期 2014-03-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wst.gov.cn/index/tzd/2014030416117.htm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央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于2013年12月正式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就全省市地、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上下对应、转变职能、统筹平衡、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统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卫生、计划生育和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机构,优化资源配置,严控人员编制,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建立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制订“三定”方案。“三定”方案是依法履职的基础和前提,做好新机构“三定”方案制订工作是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参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规定,做好机构改革前卫生和人口计生两个部门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提早考虑“三定”方案基本框架;卫生部门要主动思考,就职能调整和整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谋意见;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参与,就计划生育职责设定出谋划策,提出合理化意见。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本地编办、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编办研究制定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整合机构和职责。将卫生局的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市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同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将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机构及其职责整合划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保留原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各地要从便于行使上述职责出发,本着职能对应、衔接紧密、工作顺畅、提升效能的原则,相应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数量不要求与省里相一致,但应明确每一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将所有职责落实到位。深化所属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在政策法规、监督执法、资源配置、服务体系、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业务融合。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乡镇、村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功能(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加快职能转变。这次改革突出了职能转变,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完成职能转变各项任务,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该加强的切实加强,确保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整合中注重同一个事务由一个部门负责,注重解决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分散、活力不强问题,注重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服务平台,推动资源共享、提高效能。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省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重点承接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中的国产输配水设备的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省级下放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核发的承接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职责管辖范围。
 
  (四)合理配备人员。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密切相关,要科学划分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在机构改革中,要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下步工作的协调性,根据岗位特点合理配备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机构改革中,要注重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管理职能和机构设置。要根据职能特点、主要任务和实际情况,保留和加强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助理,有效落实相应职能。对长期以来人员短缺不到位的,要以改革为契机,协调当地党委和政府,配齐配强基层工作人员。
 
  各地要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保障在机构改革中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业得到发展,保障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得到巩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计划生育权益得到提升。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机构改革,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职能有机统一、运行高效顺畅的行政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地、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机构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积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改革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试点推动。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多样,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选择不同地区先行试点。省里确定鸡西、七台河、鹤岗市和大兴安岭行署作为市县级试点单位,确保先行先做、善做善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确保工作推进。改革过渡期间,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由原系统承担,相关单位按既定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空档。要确保工作有机构承担,事情有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新老机构有序衔接和过渡。涉及人员划转的单位,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引导,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确保改革时间。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革工作原则上要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革工作原则上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议条件成熟的地区不限于上述时间,尽快推进;鼓励条件成熟的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步推进,尽快完成改革任务。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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