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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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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0 09:36:58  来源: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911
核心提示:为掌握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推动全年目标责任的完成,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省农业厅决定对全省上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现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陕农业办发〔2013〕103号
发布日期 2013-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ncpzxzz.sxny.gov.cn/sites/ncpzxzz/Detail.aspx?StructID=805033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掌握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推动全年目标责任的完成,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省农业厅决定对全省上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7月22日至8月4日,分两批对各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
 
  二、督查组分工及督查方式
 
  (一)督查组组成及分工:本次督查由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种植业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驻厅监察室、省畜牧兽医局、省果业局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牵头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地市农业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科长及省饲料办、省农技推广总站、省种子站、省植保站、省药检所、省土肥站、省园艺站、省环保站、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省动卫所、省疫控中心、省优农中心等厅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采用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7月22日-7月28日,督查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榆林市、汉中市、杨凌示范区;7月29日-8月4日,督查宝鸡市、铜川市、延安市、安康市、商洛市、韩城市。具体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二)督查方式:本次督查采取听取地市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查阅文件资料以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痕迹资料为主,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每地市随机抽查两个县(区),听取县(区)农业局汇报,检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种植业基地、养殖场、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农资市场、农药兽药经营门店、饲料加工企业(销售门店)1~3家。
 
  三、督查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四)标准化实施、“三品一标”认证及证后监管情况;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市要按照督查要求对所辖县(区)进行全面检查,对专项整治和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目标责任考核督查表。
 
  (二)各督查组要按照省农业厅的统一安排,按期赴各地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与所检查地市联系确定,督查组要切实负起督查责任,严肃督查纪律,严防走过场。督查结束后,要向当地书面反馈意见。
 
  (三)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基层的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于发现的农产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通报当地相关部门并报省农业厅。
 
  (四)各督查组要根据督查情况,认真填写目标责任考核督查表,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督查结束后,各督察组于8月10日前将所督查地市的督查报告、督查表及反馈意见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五)参加督查工作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各设区市农业局尽快确定督查人员,各地市同时明确督查工作联络员,于7月10日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六)各督察组要严格执行中省及我厅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做到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务实工作。督查工作车辆由带队单位和参加督查的地市农业局提供。
 
  联系人:张  毅
 
  电话(传真):029-87314034
 
  电 子 邮 箱:ncpzl@vip.163.com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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