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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严重违法发布广告的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皖食药监稽〔201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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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4 09:33:20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33
核心提示:为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决定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和“首乌抗衰宝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稽〔2012〕104号
发布日期 2012-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2/04/11388.html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决定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原名:冬虫夏草长生胶囊)”(保健食品证件持有者:湖北省永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首乌抗衰宝(袋泡茶+胶囊)(原名:乌发养颜茶)”(保健食品证件持有者:北京爱丽丝保健品有限公司)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责令其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暂停销售。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对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二、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上述产品违法广告的监测,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企业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广告原发布媒体刊登更正启事。
 
  三、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刊登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或电视光盘)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处罚的决定书原件,省局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辖区内销售。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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