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局关于开展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食通发〔2014〕65号)

省局关于开展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食通发〔2014〕6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04 10:35:17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30
核心提示:按照《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桶装饮用水开展集中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食通发〔2014〕65号
发布日期 2014-03-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how.aspx?newsid=19065&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安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按照《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桶装饮用水开展集中专项检查。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全省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摸清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主体底数,严格监督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行为,有效提高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桶装饮用水市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具体措施
 
  (一)生产环节。在全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加大对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一是严格监督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辅材料、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关,严把产品质量关。对卫生或生产条件差、不按标准规范和规定流程组织生产等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条件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监督整改,经辖区局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生产;二是加大对企业所使用塑料包装桶的监督管理,不得低价购进以非食品级的PC桶、PET桶和用废旧塑料、劣质废料等制成的“黑心桶”用于生产经营;三是加大对企业标签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识标注;四是加大对以地下水等水源冒充矿泉水,假冒市场畅销的品牌或厂家产品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及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流通环节。各地要把桶装饮用水列入“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品种。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摸清辖区内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直销点、桶装饮用水销售点底数,严格审查经营者主体资格,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桶装饮用水行为;二要依法监督桶装饮用水经营者把好进货关,严格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要求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仔细查验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证照真实有效;三要加强对桶装饮用水检验检测工作,各地对辖区内桶装饮用水抽检至少10个批次。省局也将制定专项抽检计划,对全省桶装饮用水市场抽检50个批次。
 
  (三)餐饮环节。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餐饮消费环节采购、使用桶装饮用水行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饮用桶装水的监督检查,对于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不落实、采购、使用票证不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来源不明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各市地要开展对餐饮消费环节饮用桶装水监督抽检工作,抽检至少10个批次。省局也将制定专项抽检计划,对餐饮消费环节桶装饮用水抽检20个批次。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在食品监管职能划转期间,各级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按照原职责分别承担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署好桶装饮用水集中专项检查行动,切实落实好辖区各级监管机构及执法人员责任分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坚持内协外联,形成监管合力。
 
  (二)确保实效。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各监管部门要针对这次集中专项检查时间短、任务重、责任大的特点,从本地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把这次桶装饮用水集中专项检查与正在开展的“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其他整治活动结合起来,找准本辖区本环节桶装饮用水监管工作的关键节点,抓好源头治理,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三)强化宣传。各级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成果进行系列宣传报道,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力。要积极组织食品安全“六进”活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科学健康消费。要发挥好基层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动员全社会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四)加强督查。各地要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省食安办、省食药监局将在4月上旬组织督办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明察暗访,检查工作成效,挖掘典型做法,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工作进展,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五)及时反馈。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及时宣传报道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行动信息和成果。4月10日前要上报一次专项行动工作信息,4月30日前上报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情况报表,遇有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各监管部门的工作信息、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要按监管环节上报,同时报当地政府食安办。
 
  食品生产处联系人:麻志红,联系电话:0451-88313169,邮箱:spcmzh@163.com。
 
  食品流通处联系人:刘伟东,联系电话:0451-88313157,邮箱:sljc090512@163.com。
 
  餐饮消费处联系人:苑国成,联系电话:0451-82610233,邮箱:gchyuan@163.com。
 
  附件:1. 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情况统计表
 
  2. 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流通环节桶装饮用水监管情况统计表
 
  3. 黑龙江省“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餐饮消费环节桶装饮用水监管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下载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