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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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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1 10:33:10  来源:内蒙古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994
核心提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全年各项工作。
发布单位
内蒙古农牧业厅
内蒙古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3-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370467.shtml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全年各项工作。
 
  附件: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4年3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
 
  2014年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着力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兽医重点工作,扎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职尽责能力,不断强化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为把内蒙古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做出新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动物检疫工作
 
  (一)全面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提升动物卫生信息化管理效能。一是要按照农业部全面推行电子出证工作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内农牧医发[2014]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争取落实经费,完善设施设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全区动物及其产品的正常流通。二是制定实施《全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动物检疫申报、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出证工作程序和行为。三是切实做好相关管理子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确保信息完整,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四是加强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理顺二维码耳标的计划、订购、发放和签收工作,开展耳标的抽检,及时查处动物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推进痕迹化管理进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制定《贯彻执行<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实施方案》,  认真做好工作动员、人员培训、方案制定、经费落实、记录单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从今年5月1日起全区统一启用农业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表)。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实现动物检疫工作痕迹化管理。
 
  (三)切实强化跨省调运动物审批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外引动物检疫申报审批、指定通道进入、落地报告、隔离饲养观察等制度和措施。完善供外埠企业及养殖基地备案审查制度,做好供沪、京、津、辽等地的备案推荐工作。开展跨省动物移动监管、动物长距离调运追溯模式研究,建立跨省动物卫生监督协作联防工作机制。
 
  (四)全面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和落实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严格落实驻场检疫制度,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强化巡查、抽检力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按照自治区屠宰行业管理职能移交部署,积极开展专项调研,提出适合本地区加强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畜禽屠宰管理职责和监管措施限期到位。
 
  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执法工作
 
  (五)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监督执法工作。认真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强化饲养、运输、经营、屠宰加工等关键环节和场所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各公路、铁路(航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行小反刍兽疫防控有关规定,强化活羊及其产品调入调出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引进动物信息反馈和通报等制度。严厉查处违规调运活羊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六)继续规范做好布病防控监督执法工作。各地要继续按照自治区要求,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程序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动物饲养和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新老疫点易感动物、种畜和贩运集中点、育肥大户等关键点的监管。继续抓好达拉特旗和西乌旗两个旗县布病防控检疫监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不同区域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动物调运监管模式。落实动物调入报检、核查、隔离、监管等制度,不断巩固扩大防治成果。
 
  (七)统筹兼顾做好其他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执法工作。
 
  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执法规范》,在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执法中全面推行布病防控检疫监管模式,积极参与并做好布病、马传贫相关验收工作。
 
  三、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监管工作
 
  (八)深入推进“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工作。一是制定实施《七类重点场所量化监督、风险评估、信息化管理工作规范》,统一监管记录,健全“一场一档”监管档案。二是开展重点场所风险评估和级别评定专项工作。各地要组织开展种畜场、牲畜交易市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等场所的风险评估专项工作。年内全区高风险场所总数要降低10%。三是实行对C级场所以关键信息报送和书面监管为主,个别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集中力量加大A、B级场所督查力度和频次;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实行黑名单公布制度,并依法进行处理。年内,A、B级场所的实地监管要达到100%,C级场所的关键信息报送达100%。
 
  (九)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殖环节兽药使用及休药期执行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强化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开展以兽药购销记录、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内容核查的监督检查,规范“兽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科学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开展“兽药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的试点工作。配合自治区兽医局做好兽药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和驻场监督工作。加大伪劣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案件督办力度,达到追根溯源,源头打击的目的。
 
  (十)加强动物诊疗监督执法,推进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要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完善动物诊疗执法监督规范化制度的建立,组织制定《动物诊疗监督执法规范》等相关制度;要严厉打击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的从业活动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四、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对违法行为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重点是:一要严查未经检疫饲养、屠宰、贩运、经营动物和加工、运输、经营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二要严查屠宰、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三要严查转让、伪造、贩卖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四要严查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制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与专项整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组织开展常态化案卷评查工作,切实提高违法案件查办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管理办法》,在进一步完善盟市半年、旗县季度评查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自治区专家组分片巡回评查力度,年内案卷评查达到98%以上。在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以及定期培训和考核、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等制度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法定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十三)继续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按照《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工作方案》,做好素质提升、全面整改阶段各项工作。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官方兽医素质提升计划,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执法人员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十四)切实提高执法工作效能。一是按照自治区人大立法计划安排,做好《内蒙古动物防疫条例》修订工作,在修法进程中进一步推进体系建设、理顺各方关系,落实有关保障条件,以适应新形势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开展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效能自评活动,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职能所需条件和能力开展一次全面评价,从中查找不足以期进一步改进。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工作要点 动物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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