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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监督〔2014 〕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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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3 09:28:1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43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卫计办监督〔2014〕5号)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宁夏2014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9个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卫计监督〔2014 〕112号
发布日期 2014-04-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xws.gov.cn/Article/ggtg/wstgg/201404/20140422152840_12701.html
各市、县(区)卫生局、计生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卫计办监督〔2014〕5号)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宁夏2014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9个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计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统筹协调,安排好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卫生计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通报各地工作情况。本《方案》中有关计划生育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健机构相关检查工作,各级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检查工作。
 
  二、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按时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并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现场监督、样品抽检、快速检测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自治区及五市卫生监督机构要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样品检验和检测等工作,并按时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验、检测结果;各疾病控制机构因实验室能力不足,不能完成的检验检测项目,由上级疾控机构协助完成。自治区及五市疾病控制机构要对下级疾控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开展监督抽检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及抽检、检验工作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尤其对监督检查和检测不合格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六、五市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审核辖区内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填报的工作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及辖区内县(市、区)重点检查工作抽检结果和处罚结果信息,形成工作总结,按时上报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登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准确、完整的填报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并确保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与书面总结汇总数据一致。
 
  本方案及附件电子版请各单位从宁夏卫生网(http://www.nxws.gov.cn)和宁夏卫生监督信息网(http://www.nxwsjd.gov.cn)上下载。
 
     附件下载 .zip
 
  1.宁夏2014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宁夏201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3.宁夏2014年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4.宁夏2014年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5.宁夏2014年消毒产品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6.宁夏2014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7.宁夏2014年医疗服务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8.宁夏201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9.宁夏2014年计划生育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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