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所:
近年来,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经营河豚鱼,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和《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1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
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加工制作河豚鱼。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
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禁用河豚鱼
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四、请五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4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区局食品处。(电子邮箱:saxt@nxfda.gov.cn)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