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14年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4]2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14年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3 10:42:38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88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确保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制定了《江西省2014年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旅游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餐[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3-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03/1564827.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确保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制定了《江西省2014年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旅游局
 
  2014年3月11日
 
  江西省2014年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旅游强省战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原则,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打击违法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落实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旅游景区餐饮经营秩序,严惩损害游客利益行为,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游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范围
 
  从2014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底,利用8个月左右时间,在全省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整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旅游饭店、机场、车站、码头等旅游集散地及旅游沿线餐饮服务单位,地方特色餐饮街(店),农家餐馆、“农家乐”等休闲旅游点餐饮服务单位。
 
  三、整治措施
 
  (一)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监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重点检查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外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状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情况,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米、面、食用油、畜禽产品、水产品、豆制品、酒类、腌熏制品等重点品种在库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腐烂变质食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四季豆、豆浆、生食水产品、现榨果蔬汁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作加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餐饮经营市场秩序。加大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改变经营范围及其他违反许可管理的违法行为;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行为;使用无标识食用油、劣质食用油和来路不明的畜、禽、兽肉行为。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利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行为;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肉制品的制作加工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重处罚、一律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维护餐饮经营市场秩序。发挥检验技术支撑作用,加大监督抽检力度,重点抽检米、面、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调味料、自制食品等重点食品、大宗食品,增强整治的针对性、有效性,严防“地沟油”、“瘦肉精”、劣质奶危害游客安全。
 
  (三)落实旅游接待部门职责,规范旅游团队集体用餐行为。旅行社要切实履行旅游组织者的职责,及时向游客宣传旅游期间的餐饮食品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游客不到未经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路边摊贩、大排挡、夜市等餐饮单位就餐,不得推荐、引导游客品尝、购买未经许可加工制作的餐饮食品,严禁组织游客到无证经营、企业管理混乱、食品安全无保证的餐饮单位就餐。大型旅游团体用餐时,应提前考察接待单位餐饮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以及食品安全信誉,并与餐饮单位签订有关食品安全保障合同,明确双方责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低于B级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接待旅游团队用餐。
 
  (四)强化小餐饮、“农家乐”特色餐饮升级改造,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水平。争取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将具有地方特色的小餐饮、“农家乐”等餐饮服务纳入旅游产业发展内容,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夯实餐饮业对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地位。强化《小餐饮整规标准》落实,采取“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办法,加大整规技术指导,加快升级改造步伐,促使小餐饮、“农家乐”提档升级,培育特色餐饮品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积极联合旅游景区管理、城管、工商等部门,坚决清理、取缔游客反映强、食品安全隐患大、严重违法违规的小餐饮,切实改善游客餐饮消费环境,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五)建立餐饮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打造餐饮安全示范品牌。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等级公示制度,广泛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餐饮服务单位大厅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和旅游景区公众宣传平台,及时公布旅游景区(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状况,引导消费者科学安全消费。健全诚信奖惩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等级状态,动态调整监督频次,对严重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实行退出机制,并通报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将餐饮食品安全状况作为景区评级、酒店星级评定与复审一项重要内容,督促餐饮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参照“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联合评定一批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精品示范单位,打造餐饮安全示范品牌,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形成社会共治格局。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40小时培训要求,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工操作规范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公示栏、广告牌,根据季节和地区特点,适时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消费预警、提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引导科学安全消费,增强游客自我保护意识和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能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政策,在景区入口处、旅游集散中心、餐饮服务单位大厅、各类宣传手册(单)中,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鼓励游客增强餐饮食品安全消费维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管责任。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游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作部署,确保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在3月底前,充分采用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和方法,面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旅行社和导游等旅游组织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广泛宣传整治内容、工作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各方积极参与整治活动,营造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浓厚氛围。
 
  (三)强化督查,落实整治任务。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扎实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旅游局适时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四)加强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各地要紧密联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旅游局请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旅游局,整治工作汇总表由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凌敏峰 电话:0791-88178697,88158035(传真);
 
  省旅游局  幸 伟,电话:0791-86224983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8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65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78)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