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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4〕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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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9 08:34:14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918
核心提示:根据《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质量技监工作改革措施的通知》精神,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措施,自2014年2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试点,在取得实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14年4月15日起,将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事项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到上海市全境。
发布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监〔2014〕182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zj.gov.cn/art/2014/4/14/art_21541_14821.html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质量技监工作改革措施的通知》精神,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措施,自2014年2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试点,在取得实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14年4月15日起,将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事项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到上海市全境,具体措施如下:
 
  1.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作为委托企业或被委托企业,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时,不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仅需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信息表报送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对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双方中的一方为注册在上海、另一方为注册在外省市的情形,由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信息表》3日内报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委托加工的产品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标识标注。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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