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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皖府法〔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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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30 10:08:51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2089
核心提示: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改革的工作部署,目前我省县(市、区)已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就统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皖府法〔2014〕3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设区的市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场监管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改革的工作部署,目前我省县(市、区)已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就统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水平的有力保障,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实行综合执法的必然要求。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类别为“市场监管”,合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能。
 
  1.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申请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取得“市场监管”类别的行政执法资格,方可领取《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申请参加考试人员名单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于2014年5月16日前书面(附件1)报省政府法制办,抄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统一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实施,2014年5月份和10月份各举行一次;具体工作委托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省政府法制办已在本部门网站主页“便民服务直通车”板块公布公共行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大纲;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4年5月10日前分别在本部门部网站上公布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范围(题库),各地可直接登录下载。省、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2.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因客观原因经本单位同意不参加资格认证统一考试的,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家质检总局制发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或省政府制发的“食品药品监督”种类的行政执法证件,且证件仍在有效期限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类别、或“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类别、或“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类别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对上述有关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将名单(附件2)于2014年5月16日前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据此通过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申报办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换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根据类别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发放。
 
  3.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领取《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后,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持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并注销;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持有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通过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原行政执法证件交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收回。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有针对性地逐步构建统一规范、科学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细化执法流程,规范执法程序,确保职责清晰、管理规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统一行政执法文书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强化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培训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活动;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统一考试报名汇总表
 
  2.全省ⅹⅹ系统换发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单     附件下载.doc
 
  省政府法制办             省  工  商  局
 
  省  质  监  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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