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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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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30 13:30:11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771
核心提示: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对特殊行业用户水价、非居民用户水价等价格都有明确规定。
发布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4]884号
发布日期 2014-04-28 生效日期 2014-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jpc.gov.cn/tztg/201404/t7648495.htm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行业用户水价。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二、非居民用户水价。除上述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工商业、旅游饭店餐饮业和行政事业等其他非居民用户,自2014年5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7.1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8.15元。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排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水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注: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统一按每立方米6元执行,其中:自来水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07元,自备井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03元;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阶梯水价相应标准执行。
 
  2.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用水。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便民浴池以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地区: 北京 
 标签: 资源管理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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