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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市食药监食〔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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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7 15:43:44  来源: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13
核心提示:根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现发布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食药监食〔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3-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fda.com/XinWenZhongXin/StaticHtml/wjtz/20140305/20140305719b4eaa41e85210.html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餐监所,章贡区卫生局、赣州开发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4月中旬,在全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具有就餐人数众多、风险较高、监管难度大等特点,历来都是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季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以对广大师生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扎实地开展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并结合各自辖区监管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组织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督促学校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诚信自律。组织各类学校食堂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食品安全全面自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尤其是对在前期“护校行动”和“食品药品安全赣鄱行之关注校园餐桌”活动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学校食堂,以及发生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食堂,应重点督促其做好整改自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行动”,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全面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是要突出“护校行动”整改落实的复查。查看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查看持证情况、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和设施设备条件改善情况等;二是要突出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持《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餐饮具和工用具消毒清洗设施是否齐全、食品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从业人员是否健康体检、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三无”或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是否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理协议等;三是强化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充分发挥检验检测、食品快检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大米、面粉、鲜肉及肉制品、湿米粉、食用油、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及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视程度轻重,分门别类,依法处理。对责任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的,要责令整改;对布局流程紊乱,设施设备欠缺,食品安全隐患大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违法制作加工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原料、有毒有害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从业人员未体检上岗,餐具不消毒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五、广泛发动群众,强化舆论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共同维护餐饮安全。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检查工作情况,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阻挠执法检查的行为及时曝光。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整改工作落实。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和报表(见   附件),要在4月1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监科,电话:8377895,传真:8371800,邮箱:xxj8008@163.com <mailto:xxj8008@163.com>,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4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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