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食药监保化〔2014〕101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食药监保化〔2014〕10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2 13:49:40  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1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违规宣传的治理整顿,根据省局2014年重点工作和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等7部委《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省局决定从5月份到10月份,采取强有力行政监管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现将《山西省2014年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局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上报专项整治情况和总结。
发布单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食药监保化〔2014〕101号
发布日期 2014-05-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2884_1.htm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违规宣传的治理整顿,根据省局2014年重点工作和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等7部委《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省局决定从5月份到10月份,采取强有力行政监管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现将《山西省2014年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局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上报专项整治情况和总结。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4日
 
  山西省2014年保健食品违规宣传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结合省局2014年工作重点,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根据我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自2014年5月至10月,通过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中夸大功效、擅自增加功能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公开曝光一批产品,不断净化全省保健食品市场环境,引导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监督检查以管理薄弱的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区域代理商为重点单位,重点整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广告监测以都市类报刊、地方电视频道、广播电台等媒体为重点监测对象,对公众人物代言、含有低俗涉性淫秽内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宣传治疗作用以及利用健康资讯形式等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为重点整治内容。
 
  三、整治内容
 
  一是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各项标识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包括保健食品名称是否标于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保健食品标志是否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不适宜人群字体是否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需经电离辐射处理的保健食品,是否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是否有夸大产品功效、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内容;产品包装是否有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等信息。产品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册)、宣传海报、文字、图像、视频等宣传资料)是否有虚假、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等违法违规内容。未经国家审批的普通食品,是否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内容是否符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并对下列违法违规广告类型重点监测:1、未经审查或擅自更改经审查的广告内容,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2、利用新闻报道的形式或健康专题节目(栏目)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并在节目中夸大产品功效、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等。3、利用国家机关及医疗机构、学术和行业组织名义,任意夸大、断言保健食品的功效,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使用专家、患者、医生、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疗效证明。4、利用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新型经营形式对保健食品任意虚假、夸大宣传。
 
  四、整治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
 
  各市局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辖区内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检查实施计划。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
 
  各市局要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自行下架并登记造册,对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宣传资料自行封存,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自行停止发布。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各市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国家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定期处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对以往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严重违规广告中标识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群众投诉举报集中企业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违法违规保健食品广告,按照《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移送工商查处,对广告主要进行约见谈话、行政告诫,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省局将适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违法广告监测处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突击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四)分析总结阶段(10月)
 
  专项整治完成后,各市局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结合监管情况和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撰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总体情况,具体实施步骤、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检查发现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违法广告的治理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违规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要抽调专门力量,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要切实履行保健食品广告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数据档案,充分利用监测数据,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严重违规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要建立企业约谈制度,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和企业进行约谈,规范媒体广告发布行为。对发布区域广、社会影响坏、屡教不改的违法广告品种要以“监管公告”形式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暂停销售、强制下架的行政监管措施,从销售环节切断违法广告品种的销路,让老百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自我维权意识。
 
  (三)要坚持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晋食药监保化〔2014〕60号)有关要求,不断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广告品种的监督抽验,对经销广告品种的经营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从严查处,并按照信息化监管要求,将监督检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录入“山西省食品药品信息化监管平台”。
 
  (四)要联合工商、通信、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共同开展虚假广告治理,强化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加大“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联合督查”的力度,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和整治实效。
 
  (五)要及时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处理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重要紧急信息随时报送,每月5日前上报《2014年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10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附件1.doc
 地区: 山西 
 标签: 专项整治 保健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