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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2014年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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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9 11:50:46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1757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56号
发布日期 2014-05-29 生效日期 2014-05-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22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证明 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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