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娄底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
为切实做好2014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2014年娄底市春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2014年2月27日
2014年娄底市春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湖南省强制免疫兽用疫苗和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09〕49号)和省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4年娄底市春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落实“政府保密度”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供应及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技术培训、耗材、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贴、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开展免疫工作,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落实“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工作要求。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强制免疫责任,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免疫计划见附件1-5。
(二)创新机制抓免疫。各县市区要根据饲养方式,坚持“分类指导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养殖场免疫告知和程序化免疫制度,督导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后报告的强制免疫模式;完善散养畜禽的春秋季集中免疫、平时免疫申报和定期补免(乡免疫周、村免疫日)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进季节性免疫向常年性免疫转变,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当。集中免疫期间,提倡“乡村干部带队、乡村防疫员组织免疫小分队、联合作战、整村推进”的形式,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强制免疫任务。对于免疫告知和免疫申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印发规模养殖免疫告知书,宣传到每个规模养殖场,并建立健全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监督检查制度、散养动物免疫申报及回访登记制度,公示申报电话和监督电话,积极推进散养户由被动接受免疫向主动申报免疫转变,保证畜禽群体常年保持较高的免疫密度。
(三)狠抓春季集中免疫。根据省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14年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从2月20日开始,全面启动春季集中免疫,按照先禽流感、新城疫、口蹄疫,后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顺序,确保4月底完成春季集中免疫任务。
(四)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做好乡镇及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要杜绝打假针、打飞针,减量注射或注射过期失效疫苗的违规行为。
(五)规范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免疫数量等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即乡镇动物防疫站、乡村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至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情况。
四、疫苗监管
(一)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畜牧水产局关于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的有关专门规定,加强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等环节的监管,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全程在有效的冷链体系中运作。
(二)要规范内部管理,防止疫苗浪费,努力提高疫苗有效使用率,并全面收集、分析评估各个疫苗厂家的疫苗使用效果,督促厂家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三)各县市区要加大查处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对疫苗供应商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和查处。
五、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各县市区要针对免疫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责任,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强化考核奖惩。对因免疫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评估。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存栏动物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督促及时补免到位。我局将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免疫监管。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免疫工作的监管力度,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要立案查处。在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出栏动物的免疫情况,确保其处于有效免疫保护期内。对调出县境的种乳用动物或其他非屠宰动物,应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母)体的免疫情况。未实施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动物一律禁止调运,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大督查力度,开展暗访和经常性督查,结合免疫效果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六、其他
各县市区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新城疫等5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其免疫方案暂按《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09〕26号)规定执行,农业部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生猪腹泻性疫病的免疫按照农业部《生猪腹泻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农医发〔2012〕23号)和省局制定的《生猪腹泻性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试行)》(湘牧渔发〔2012〕185号)执行。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新城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五、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H9N2 Re-2株)。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操作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局将组织开展春季、秋季两次全市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或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细胞源和脾淋源)、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实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进行免疫;间隔3-4周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再用新城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灭活苗初免,2周后,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家禽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地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鸡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群体抗体合格率≥70%判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