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萍府发〔2013〕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萍府发〔201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3 14:02:14  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57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城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萍府发〔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03-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pff/201303/t20130315_1080083.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城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按照农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总体要求,应用现代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将农产品生产、运输流通、加工的各个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种植业产品、动物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管控。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按照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提升生产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品牌形象;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改善消费预期,促进消费;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问题农产品的发现和处置能力,提高农产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是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保障人民健康、维护民生民利、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乃至对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
 
  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基础,因此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必须结合当前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现状逐步推进,先在“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业生产企业、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择少数标准化程度高、产业基础好、产品竞争力强的单位及产品进行可追溯试点示范,并选择部分管理规范、积极性高的市场进行销售专区试点,形成全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雏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一)切实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实现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测、包装标签、运输、流通、加工环节可追溯管理。
 
  1.强化农业投入品可追溯管理
 
  以禁止违禁农业投入品进入生产基地为目标,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要推行农药、化肥、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统一购买、统一使用。建立生产资料采购表,详细记录外来生产资料的采购情况,并将所有信息录入企业管理系统,通过相关模块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管理。
 
  2.强化生产环节可追溯管理
 
  重点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做好生产记录,全面输入信息,建立生产档案,档案记录需妥善保存2年以上,以便追溯检查。一是种植业要建立生产档案。做好全程农事操作记录,农药、肥料田间使用记录,产量和产品收购、销售记录。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名称(含通用名和商品名)、登记证号、剂型、地块号、防治对象、时间、施用量、次数、安全间隔期、销售时间、销售对象、种植户产品追溯号等。二是养殖业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主要包括种仔、饲料、药物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进、出栏(塘)或者捕捞的日期。
 
  3.强化流通环节可追溯管理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建立农产品流通追溯信息体系,做到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
 
  4.强化加工环节可追溯管理
 
  在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从种植基地管理、原料验收、原料贮存到产品加工、产品包装、成品储存等各环节的相应管理记录。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1.建立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库。主要负责管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规范指导产地编码、生产档案、产品标识等数据采集和传输,存储全市农产品生产者和产品安全信用度等基本信息,协调农产品相关数据内部交换和调度,实现各县(区)的信息共享与连通,形成覆盖全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网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用户提供决策信息、技术支持、安全消费指导等服务。
 
  2.建立县(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库。主要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具体负责对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的登记审核、标识码发放及日常的信息核查、技术培训和系统维护,监督相关企业切实做好生产信息输入工作。
 
  3.建立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信息数据库。主要负责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检测、产品购销等信息录入,标签录用登记,产品包装标识、产品自检、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的出具,使用二维码防伪标识;确保企业“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包装有标识”。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
 
  要组织开发萍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该平台须建设三个系统:一是政府信息管理系统。以“三电合一”项目为基础,在综合管理方面分成市级和县级二级平台,依照职能分工对可追溯体系实施系统管理;二是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在相关企业建立企业系统平台,实现对企业产品的信息录入与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三是终端查询信息系统。消费者通过网上查询、短信查询、客服电话查询、自助终端查询等方式实现对产品信息的查询。通过该系统管理平台所提供的系统管理功能模块、追溯数据录入及维护模块、追溯码生成与打印模块、质量安全追溯查询模块、短信平台接口、呼叫中心接口以及企业客户端软件等,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信息体系;统一制定的二维码,要能体现产品品种、生产地块等内容,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工作”。市、县(区)两级财政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抽查、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申报认证监管、试点示范、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增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增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促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品牌形象全面提升。
 
  四、强化各项工作举措,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在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负责落实参与追溯体系建设的农产品生产单位,督促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部门联席会商制度,统一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标准。加强产品环境监测、投入品许可管理、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检测、产品流通、加工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实现通查通识。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从源头到上市前的质量安全监管,牵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卫生、食药、工商、质监、商务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持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社会氛围
 
  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各种载体,多形式大力宣传“以生产记录为基础,规范生产者生产行为;以农产品标识为手段,反向追溯生产者责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让广大生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通过定期发布追溯管理信息,提升消费者对可追溯农产品的认知度,扩大品牌效应,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购物凭证,积极溯源维权,放心消费。
 
  2013年3月1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