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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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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2 15:40:15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4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我省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进行安排。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4〕74号
发布日期 2014-06-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gov.cn/art/2014/6/30/art_32432_165181.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我省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作如下安排: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之年,是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和完成“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重要之年。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期盼,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暂行办法》,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暂行办法》

  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继续清理《条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各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分时段、有步骤地做好公开工作。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订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公开前,要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要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阐释,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公开后,要动态跟踪各种情况,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涉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务舆情,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

  深化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拓展政务信息发布渠道,推进“浙江发布”网络平台建设,打造“浙江发布厅”政务微博微信集群矩阵。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和网上舆论。(责任单位:省新闻办)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坚持依法行政,加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加强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其他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商务厅)

  三、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政府预算和决算要争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推进“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在2013年省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基础上,细化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稳步推进省级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细化解释说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并指导督促县(市、区)、乡镇政府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全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三公”经费预算决算随同部门预算决算一并公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同时,相关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四、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公共资源的分配涉及公共利益,直接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应该让人民群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当前要着力抓好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做好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重点推进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推进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细化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扩大公众参与。(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地勘局、省农业厅)

  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实行阳光征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设区市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深化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五、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和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和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这些特殊类型招生政策、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全面公开高校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推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使用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加大医疗服务“阳光用药”、药品和耗材“阳光采购”及医疗服务收费等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推进就业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

  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包括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

  六、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继续推进空气质量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实时发布11个设区市监测点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值,公布城市空气质量考核结果,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重大事故调查报告,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的公开比例。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责任单位:省安监局)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稳步推进省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主动公开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信息,以及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等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推动信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七、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受理、审查、补正、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需求。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正确理解申请人所需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准确把握公开内容,对于不能公开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注意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

  八、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开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和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加强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机构,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各设区市于2014年6月底前将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2014年底前,各设区市、各责任部门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结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2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信息公开 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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