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 1号文件精神,保障养殖业生产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畜牧水产局《2014年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农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种苗、饲料、兽药、渔机具等养殖业农资质量安全可靠。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 100% ,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兽药饲料等养殖业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监管重点
加强对兽药、饲料等养殖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加强其生产经营主体整顿,加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加强大案要案查处。积极推进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与质量监管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进行重点监管。
(一)重点产品
兽药: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兽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二)重点企业
列入农业部重点监控和省市重点监管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缺乏有效监管的养殖业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单位或个人。
(三)重点区域
养殖业农资主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主体聚集地区,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主要畜禽水产品生产区,假劣养殖业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四)重点市场
养殖业农资产品产销相对集中地区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养殖业农资生产主体整顿
1、严把准入关。要严格按照饲料生产许可和兽药GSP 的要求,严把饲料生产、兽药经营许可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严格许可后续监管,对生产经营条件达不到许可标准的饲料生产、兽药经营企业,要依法撤销生产经营资质。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监管,严重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取缔。
2、清查主体资格。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养殖业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清查,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档案,全面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重点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档案,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
3、共享“信息库”。各地要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信息,并向上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更新并依法公开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实现养殖业农资产品的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不断提升养殖业农资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二)加大养殖业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特别是对兽药、饲料经营门市要重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掌握并化解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重点整顿规范养殖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实施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对以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等形式经营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办。
(三)加强质量监督监测抽查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根据省局制订的兽药、饲料监测计划,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抽检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提高养殖业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
(四)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1、加强案件查处制度建设。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要建立兽药饲料侵权假冒查办案件月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投诉和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新形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完善养殖业农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农资打假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2、严查大案要案。今年是质量安全监管年,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监管的要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添加等行为,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养殖业农资的“黑窝点”和集散地。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3、公开违法信息。各地要健全养殖业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劣养殖业农资案件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开展养殖业农资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完整信用评价规则,实行分类监管。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建立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社会公示等措施,增加其失信成本。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守信激励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兽药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其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和手段,通过举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普及养殖业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曝光典型案例,传授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养殖业农资产品,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业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农资打假和监管责任要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基层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落实养殖业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制假售假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二)提升养殖业执法能力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案件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三)强化联动协作
各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完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加强督查考核
市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养殖业农资打假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采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信息报送
根据省局的要求。6月25日前报送上半年农资打假小结,11月25日前报全年农资打假总结。总结材料要求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联系单位:市局计划科教法规科
联系电话:0739-5354398
电子邮箱:syxmscjfgk@163.com
五、工作安排
(一)3月,部署2014年养殖业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3-5月,组织开展全市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6-10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四)10-11月,组织开展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五)11-12月,配合省局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抽查养殖业农资市场,督促大案要案查处工作。
该项整治工作由市局计划科教法规科负责,市局药政科、饲料办、渔政科、畜牧科、渔业科、质量安全科配合实施。
责任人:宁小成
联系人:杨聪
电话:0739-5354398 1597397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