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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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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8 13:46:14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29
核心提示:现将《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发〔2014〕26号
发布日期 2014-06-23 生效日期 201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6-30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6/26/art_153_48579.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处理结果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6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  本实施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特征,暂不能满足《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简称小饭店)。
 
  第三条  申请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全部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地势干燥,有电力供应,能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和清洗用水,无明显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二)经营场所要求
 
  经营场所合法、固定,布局合理,能避免食品在存放、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对于申请人不能提交经营场所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凭村、居委会以上具有房产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
 
  (三)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
 
  1.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2.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3.墙壁平滑、无积垢,有高度达到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4.门、窗装配严密,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
 
  5.屋顶和顶棚应光洁、无积垢,不易吸水。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配备符合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或者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洁净的餐饮具。
 
  (五)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工具、用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有足够的数量和明显的区分标识,避免存放、清洗、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交叉污染。加工制作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配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六)从业人员要求
 
  应接受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操作规范培训以及健康查体,并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七)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食品加工处理区设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能够密闭,并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食品安全制度要求
 
  1.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4.餐饮工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5.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6.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四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遵循简易、便民、快捷原则,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参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依法进行审核,并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  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标注“小饭店”字样。
 
  第七条  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第八条  依据本实施规范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饭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
 
  第九条  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品种、经营主体)、延续、注销、补发等,依照《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有餐饮服务业态特征,但餐饮业态分类不清晰,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许可申请的,经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现场核查符合本实施规范第三条要求的,可准予餐饮服务许可。
 
  第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规范通过审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实施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鼓励小饭店实施厨房亮化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十三条  本实施规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餐饮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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