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128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1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8 17:14:27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3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根据2014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部署,我局决定集中开展小作坊治理整顿工作,现发布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食生〔2014〕128号
发布日期 2014-06-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zwgk/gkxx/jgcs/spscaqjgc/xgwj/201406/t20140627_433833.htm
各设区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现阶段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的食品产业组成,其安全状况关系百姓民生,关乎我省形象,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2012年《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基层政府依法履职,积极开展了小作坊摸底排查、规范建档、业主培训、监督抽检、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等一系列工作,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提升了我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但同时,小作坊管理能力不足、业主取证意愿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风险隐患仍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根据2014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部署,我局决定集中开展小作坊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整顿,进一步摸清小作坊底数,掌握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完善小作坊产品目录和监管机制,引导帮扶一批具备条件的小作坊规范取证,集中查处取缔一批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规范小作坊业主、小作坊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升小作坊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地方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基层政府相关责任落实。
 
  (二)坚持分步推进。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城区城郊后乡镇农村的原则稳步推进。
 
  (三)坚持指导帮扶。按照规范为主、查处为辅的原则,加强培训、指导和示范点建设,科学引导小作坊规范经营。
 
  (四)坚持社会共治。发挥社会监督力量,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构建全民共治食品安全良好格局。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共4类:一是生产加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大的小作坊;二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三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四是生产高风险食品、非传统食品的小作坊。
 
  (二)重点区域。共3类,即城区、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集聚区。
 
  四、工作任务
 
  (一)深化摸底排查。在2013年小作坊摸底调查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普查摸底,完善小作坊监管档案。
 
  (二)开展分类整治。一是生产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如具备条件,督促其依法申办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如暂不满足条件,限期整改、限期申证。二是生产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的未取证小作坊,按照无生产许可证予以查处;三是生产加工条件恶劣、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和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小作坊业主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等知识培训;加大小作坊监管制度和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四)完善工作机制。增扩完善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牵头、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加强管理的小作坊监管工作机制。
 
  五、工作安排
 
  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7月10日前)
 
  1.由各地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食安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以县为单位,召开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及其小作坊监管人员参加的小作坊治理整顿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传达专项工作精神、部署具体工作安排。
 
  3.结合动员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小作坊监管人员的监管业务知识培训。
 
  4.联合当地媒体,宣传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启动情况和具体举措,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
 
  (二)治理整顿(7月11日-11月30日)
 
  1.摸底培训
 
  (1)由乡镇(街道)组织,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配合,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对2013年质监部门摸底调查的小作坊名录进行复核,剔除已关停小作坊和名单中的现做现卖、前店后厂等非小作坊经营单位,补齐新摸底掌握的和新开办的小作坊,补齐后的名单统一汇总至县级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
 
  (2)结合摸底排查工作,由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在社区公告栏、集贸市场、生产加工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张贴小作坊专项治理整顿通告(格式可参考附件1),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刻意躲避监管的小作坊。
 
  (3)由乡镇(街道)组织,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配合,开办小作坊业主培训班,讲解《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知识,组织观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作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提升小作坊业主食品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2.完善目录
 
  各设区市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摸底情况,加强辖区小作坊规模分布、产品种类等情况的调研,针对设区市或部分县(市、区)生产量大、涉及面广、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或属于地方传统特色的小作坊食品,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及时研究纳入设区市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并报设区市政府发布实施。新制定发布的设区市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必须对纳入目录小作坊的最迟取证时间进行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对逾期未取证的小作坊要实施无证查处。对因缺少产品标准无法纳入目录的,要及时报告当地食安办,由食安办协调卫生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标准。
 
  3.分类整治
 
  由基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名单中的小作坊逐家开展监督检查,填写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发放小作坊监管告知书(格式可参考附件3),建立完善小作坊监管档案,并根据检查结果,按照以下3类原则实施分类整治:
 
  (1)需立即取缔的。主要包括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生产《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生产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的小作坊。
 
  整治要求:由相关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实施查处。需要停水、停电、停气、停油的,通知相关服务企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2)可规范取证的。主要包括生产的产品已纳入辖区小作坊产品管理目录的小作坊。
 
  整治要求:向小作坊业主发放限期办理生产加工条件核准通知书(附件4),责令其按照《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等要求,改进生产条件,于规定时间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和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产生的产品抽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检查发现生产加工必备条件严重缺失,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问题作坊,也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采取责令停产、立案查处等措施。
 
  (3)暂无法取证的。主要包括生产的产品为低风险传统食品,但尚未纳入辖区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的小作坊。
 
  整治要求: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上报设区市纳入小作坊食品目录。纳入目录后,责令其限期取证。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当参照可规范取证类的查处要求,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无证查处
 
  各地要根据辖区实际,按照先城区城郊后乡镇农村的原则,分步推进无证查处工作。原则上,2014年1月1日前已纳入目录产品的无证生产和经营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间,城区及城郊从10月1日开始。
 
  无证查处工作要从“两头”着手:一是源头查。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从生产环节查处无证生产的小作坊。二是终端逼。结合全省“打两非治源头”及托幼机构“治理餐桌污染”专项工作,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禁止食堂、学校、超市、集贸市场经营使用无证的小作坊食品,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5.产品抽检
 
  下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范围的小作坊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重点加大对地方特色小作坊食品、区域性消费量较大的小作坊食品的抽查力度。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过程中,积极发挥好快速检测设备作用,对可疑食品开展快速检测筛查,为执法提供有效技术支持。对抽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会同街镇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有效消除隐患,防止问题扩大。对抽查发现涉及区域性、行业性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向食安办主动报告,并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6.示范建设
 
  小作坊示范点的创建,有助于引导其他小作坊参照并改进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全省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和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为此,省政府已将其列入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到2016年底,全省建设100家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小作坊。各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立足辖区实际,稳步推进小作坊示范点建设,今年年底前一半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以上示范点,2015年及2016年年底,每个县至少分别建成1个和2个以上示范点。小作坊示范点的要求是符合《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规定。
 
  7.完善机制
 
  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并结合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标本兼治,打建结合,研究构建适合当地实际的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
 
  (三)考评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
 
  12月份,省局将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纳入年度考评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小作坊食品是我省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的短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安办加强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相关部门依照职责积极配合的专项治理工作机制。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开展小作坊监管。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我省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已逐步到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要求,进一步理清职责分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强化小作坊监管和治理。食安办要加强领导、牵头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小作坊产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要加强小作坊的调查摸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着力构建基层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小作坊监管工作模式。在工作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齐抓共管,力求实效。
 
  (三)立足实际,求真务实
 
  食品小作坊既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关系百姓就业和社会稳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大量存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立足实际,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出发,认真把握政策,加强指导,主动帮扶,积极引导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对于区域性特色产品及食品小作坊数量较多的区域,要推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
 
  (四)加强宣传,鼓励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特别是小作坊监管要求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小作坊生产场所提供者、小作坊食品经营者和采购消费者知晓小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限制;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报违法违规查处典型,督促小作坊业主及时申报登记,主动接受监管;要加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黑作坊,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氛围,合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2014年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书面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5),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查获的涉非(非法添加)、涉刑重大案件应随时报告。
 
     附件下载:1.小作坊专项治理整顿通告
 
  2.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3.小作坊监管告知书
 
  4.小作坊限期办理生产加工条件核准通知书
 
  5.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