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省食品安全“百日严打”行动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黄酒及调味料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辖区内黄酒及调味料酒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及使用黄酒、调味料酒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治理内容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黄酒、调味料酒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黄酒、调味料酒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劣质黄酒和调味料酒的行为。
三、治理措施
本次治理采取通过对流通、餐饮环节黄酒、调味料酒的质量安全排查,追溯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现场监督检查。餐饮、流通环节重点检查产品标签标识和索证索票情况,核查所销售、使用的黄酒和调味料酒生产许可、执行标准和酒精度标注等情况(详见附件1),并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给生产环节监管部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许可资质、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记录、以及生产场所卫生状况、原料存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使用霉变原料酿造黄酒、使用酒精勾兑黄酒或使用酒精和色素直接勾兑调味料酒等违法行为,同时有针对性地核查餐饮、流通环节通报的问题。
(二)产品监督抽检。各地在对生产、流通和餐饮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并由市局统一指定。检验依据为《黄酒》(GB/T 13662)、《调味料酒》(SB/T 10416)或其他标签明示标准。
监督抽检样品覆盖辖区内全部黄酒、调味料酒生产企业。样品原则上从流通、餐饮环节抽取,部分餐饮、流通环节未能抽到样品的生产企业,可在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时补充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尽量选择成品仓库中低端产品。
必要时,对流通、餐饮环节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辖区外企业生产产品也应当抽样送检。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请各地于5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黄酒及调味料酒产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附件2,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报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联系人:金贤,电话:0571-81393572,电子邮箱:zjspc2005@126.com。
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周扬,电话:0571-81393570。
餐饮服务监管处联系人:邵慧群,电话:0571-88903268,电子邮箱:ssyjcyc@163.com。
附件:1. 黄酒、调味料酒标识情况检查要点
2. 黄酒及调味料酒产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1日
附件1
黄酒、调味料酒标识情况检查要点
黄酒、调味料酒标识标注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黄酒标识标注还应符合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规定要求,并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一、名称与许可证单元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即许可证单元,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品名为黄酒,中间四位编号为1504;品名为调味料酒,中间四位为0307。
二、名称与执行标准一致
1、品名为黄酒,执行标准应为GB/T 13662 《黄酒》、GB/T 17946《地理标志产品 绍兴酒(绍兴黄酒)》或相应企业产品标准。
2、品名为调味料酒,执行标准应为SB/T 10416 《调味料酒》或相应企业产品标准。
三、执行标准与酒精度标注一致
1、执行标准为GB/T 13662 《黄酒》、酒精度标注应≥8.0%,其中清爽型干黄酒酒精度8.0%-15.0%,清爽型半干(甜)黄酒酒精度8.0%-16.0%。
2、执行标准为GB/T 17946《地理标志产品 绍兴酒(绍兴黄酒)》,酒精度标注应≥12.0%。
3、执行标准为SB/T 10416 《调味料酒》,如标注酒精度应≥10.0%。
4、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黄酒、调味料酒的酒精度标志与生产许可执行标准一致。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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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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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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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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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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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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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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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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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监督抽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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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样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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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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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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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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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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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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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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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样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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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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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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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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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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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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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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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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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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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产品数(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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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产品数(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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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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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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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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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食品是指浙江省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外地食品是指外省企业生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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