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湘政函〔2014〕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湘政函〔2014〕7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4 09:47:43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65
核心提示:为保护洞庭湖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进行整治。湖南省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整治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函〔2014〕76号
发布日期 2014-06-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为保护洞庭湖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在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捕捞、养殖作业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依法明确规划养殖水域的,不得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划割、发包、承包等形式侵占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
 
  三、所有在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利用或新建矮围、网围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的活动,未取得合法捕捞、养殖许可的,都属非法行为,必须坚决退出。
 
  四、依法清理整治洞庭湖非法捕捞、养殖的矮围、网围,取缔“迷魂阵”、“布围子”等“绝户网”和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
 
  五、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渔业生产秩序整治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属地沿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渔业、水利、公安、林业、国土资源、环保、血防、监察、法制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乡镇政府,开展整治工作。原则上“谁兴建,谁清除”,不自行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监督电话:湖南省畜牧水产局,0731—8970122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