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3·15”期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公安厅对我省范围内部分火锅、豆捞店等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了暗访和突击检查,并对该类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的原料、半成品和调味料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牛肉、猪肉、墨鱼、虾等原料和丸滑类半成品中硼酸含量分别为1.4-7.26 mg/kg不等;火锅底料和鸡精(汁)等调味料中硼酸含量分别为9.16-9.93 mg/kg不等。针对上述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建议省卫生计生委,尽快开展对该类食品的风险监测、评估和相关标准制定。鉴于硼砂(酸)为非食用物质,添加在食品中将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未出台风险监测、评估结论或食品安全标准前,为保障食品安全,结合全省食品安全“百日严打”行动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鱼肉丸滑类食品和火锅底料、鸡精(汁)等调味品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鱼肉丸滑类食品和鸡精(汁)、火锅底料等调味料生产企业(加工作坊)、销售单位和火锅、豆捞等餐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在鱼肉丸滑类食品的加工制作过程和鸡精(汁)、火锅底料等调味料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添加硼砂(酸)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添加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监督抽检,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规定,硼砂(酸)为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各地要加大对鱼肉丸滑类食品和鸡精(汁)、火锅底料等调味料的监督抽检力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鉴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食品中硼砂(酸)安全限量标准,而科学研究表明某些动植物及产品本底含有硼元素,并以硼酸盐和硼酸的形式天然存在(部分食品中硼含量建议值见附件)的情况,检验结果显示硼砂(酸)含量超过建议值或明显偏高的,要迅速分析查找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对查明加工制作过程人为添加硼砂(酸)的,要依法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对查明由于调味料等食品原辅料带入的,应对该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要求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调味料等食品原辅料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协助调查。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
三、强化沟通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通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大案件线索。同时,各地要将问题产品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该文件自5月20日起实施。联系人:鲁捷,联系电话:0571-88903264,传真:0571-88903262,电子邮箱:sfb2011@126.com。
附件:部分食品中硼含量建议值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6日
食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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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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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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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底含量
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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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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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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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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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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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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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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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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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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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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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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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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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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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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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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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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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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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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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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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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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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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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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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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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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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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
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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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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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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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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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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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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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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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3.31
|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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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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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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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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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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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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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
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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