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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黄政办〔20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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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06 16:07:42  来源:黄山区卫生局  浏览次数:2365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妥善解决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办〔2011〕63号
发布日期 2011-05-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sqws.gov.cn/DocHtml/1/2011/7/20/55271584514.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妥善解决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黄政办秘〔2011〕52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门店,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房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食品加工经营户,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形式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店,凡是加工的食品有异处销售行为的,由质监部门牵头监管;凡是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服务的,由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牵头监管;凡是加工的食品仅在本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监管。
 
  四、无固定门店的各类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监管。
 
  五、除牵头部门负责监管外,其他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无缝衔接,落实分段监管职责。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等方式进行监管。
 
  六、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监管责任体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市、区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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