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州食品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食品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制定了《恩施州食品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恩施州食品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承担恩施州食品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的工作行为,使食品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更加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检验能力范围涵盖承检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检测项目(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三)具有与承担的食品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完成检验、数据报送和结果分析工作。
(四)承检机构不得接受被抽检对象的委托出厂检验,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被抽检对象提供有偿咨询、有偿服务等活动。
(五)未经州食药监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转包食品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1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如节令性食品等。
(七)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承检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第三条 抽样
食品检验机构应有符合要求的抽样人员协助监管部门执行抽样任务,按要求及时抽取样品;实施抽检分离,协助抽样的人员不得参与食品检验。交通工具由承检机构负责,不另计费用。
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对象,抽样人员、抽样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样品的封存应能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的信息应完整。
抽样单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抽样单上的信息应准确完整,符合规定。
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抽取的样品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样品费按样品成本计价,所需费用由承检机构预付,在结算检测费用时由食药监部门一并支付;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样应符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的要求。
第四条 检验报告
检验的项目和判定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的要求执行。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每批次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州食药监局一份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局二份(县市局和企业各一份),其中不合格报告一式四份,州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和食品稽查分局各一份,县市食药监局一份,企业一份(由承检机构直接送达)。所有检验结果应以电子版的形式送州食药监局综合科,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食品稽查分局及各县市食药监局各一份。
第五条 检验费用的确定
承检机构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按物价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提出费用优惠措施。食药监管理部门每季度按实际完成的检验批次核算费用支付给承检机构。
第六条 备用样品的处理
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抽样之日起3个月内完好保存(超出保质期的除外);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3个月内完好保存。对超过保存期的备用样品,应在州食药监局监督下进行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
第七条 复检
异议处理复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检要求的,可从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并向复检机构提出申请,微生物指标的复检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初检机构接到通知后必须5日内按样品储运要求将备用样品寄、送至复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意见的被抽样单位预先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意见的被抽样单位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检机构承担,并扣除承检机构相应批次的检验费用,预先支付的费用退回提出复检意见的被抽样单位。
州食药监局将不定期对承检机构的留样随机抽取部分样品,送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检验,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所需费用由州食药监局预先支付。比对结果一致的,费用由州食药监局全额承担。比对结果不一致的,当批外送全部样品检验费用由初检机构全额承担,并扣除承检机构相应批次的检验费用。
第八条 监测数据分析研判
承检机构应当认真开展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工作,每月向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承检任务完成情况,分半年、全年上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水平报告,要有全州总结和分县市的报告,以便向县市政府汇报。
第九条 抽检工作纪律
承检机构抽样和检验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参加被抽样单位安排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收受被抽样单位的现金、礼品(含产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违反有关规定,州食药监局终止与承检机构合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承检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处理。
承检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若复检或比对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符的,承检机构应书面向州食药监局说明。排除检验偏差的允许范围情况,若连续两次出现类似情况,州食药监局将终止与承检机构合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食药监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被食药监部门监管对象出厂委托检验的,承检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有偿咨询、有偿服务的,州食药局即终止与其合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条 管理及考核
经遴选并签订协议的承检机构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协议年度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样品接收及检验。
州食药监局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和办法,每年对承检机构的食品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参与遴选。
第十一条 办法效用
本办法作为恩施州食药监局遴选并管理食品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用,一年一遴选并与承检机构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