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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有关要求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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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2 10:26:16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32
核心提示: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质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60号
发布日期 2014-08-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23395.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质量,现就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咨询时资料提供及现场核查时资料审查要求
 
  企业到区县分局咨询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事宜时,分局必须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及缴纳审查费等注意事项,依法解答企业疑问,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申请用文书模版等资料(纸质件或电子件)。审查组长在现场核查前,应就企业申请资料与相关产品审查细则、执行标准的符合性进行书面审查,遇问题按市局要求处理;现场核查时应再次仔细核实其申请产品的生产工艺、必备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确保资料与现场相符。
 
  二、现场核查时对检验人员的要求
 
  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专(兼)职是指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单一工作岗位,或兼职该单位的其他职务。核查人员对检验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时,考核持证检验人员,考核项目不少于一项。核查员应全过程跟踪,并详实记录相关情况。记录内容应包括:检验人员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编号,操作情况(包括样品处理、仪器操作、数据处理等)、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的一致性情况等,同时将检验的原始记录作为核查材料上报。对不能正确、熟练操作,记录不正确不完整的,视情况判相应条款为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三、白酒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要求
 
  1.制酒车间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洁、消毒,避免积灰、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一般可通过吊顶方式解决。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制酒车间改造为混凝土结构建筑。此外,制酒车间应具有相应的排气设施,排气孔应安装钢质纱网密封。
 
  2.制酒车间墙面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垢且易于清洁。因此,自地面起至少150厘米高度墙面应贴瓷砖,或刷涂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或其它防腐蚀材料);在此高度以上的墙面也要求平整、干净、防潮,可采用水泥搓沙、刮腻子、涂料等方式处理。所有墙面(库房、车间)的窗、孔、洞均应安装防鼠、防蝇网。
 
  3.制酒车间人流、物流应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更衣室(含换鞋设施),即制酒车间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洗手更衣室直接进入制酒车间。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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