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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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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3 13:24:52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23
核心提示:现将《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01-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eihai.gov.cn/11315/2014_1_26/11315_394311_1390701537719.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4年1月21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原则,根据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和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二、成立领导小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1号)精神,成立北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组  长:林山青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石  昆   副市长
 
  刘志明   副市长
 
  吴  绚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文玉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
 
  邝世华   市编办主任
 
  陈廷强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黄忠东   市工信委主任
 
  张栋源   市法制办主任
 
  刘  海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谭忠德   市监察局局长
 
  欧阳经华 市财政局局长
 
  王力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洪   市住建局局长
 
  左晓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蒋  达   市商务局局长
 
  王铭枢   市卫生局局长
 
  邓金雄   市工商局局长
 
  原设在市法制办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在市编办,办公室主任由邝世华同志担任,联络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承担相关工作的业务科科长担任。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外,其他成员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通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取消、下放层级管理审批项目和调整审批主体的项目等事项的衔接工作,围绕创最优发展环境、强监督检查职能、铺经济发展桥梁这个目标,凡国务院、自治区命令取消的,坚决取消;凡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再保留;凡能下放到县区的,市直部门不再审批;凡不具有审批性质的,转变管理方式;凡设立依据不尽确切的,予以合并。着力规范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力争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流程、关口前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行政审批事项少、行政效率高、行政成本低、行政过程透明、投资环境优的地区。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国务院和自治区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取消,不得截留,一律不得明放暗不放或转交下属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以备案、登记、审查、核准、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或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也不得以“红头文件”等方式随意设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限制性类似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和规范强化各有关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
 
  (二)逐项做好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国务院和自治区明确下放或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承接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研究制定相应的承接方案,明确承接的层级、管理范围。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上下衔接的实施工作,对下级部门在实施审批中遇到的问题,上级部门应及时予以指导、解决。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或变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对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研究可进一步直接放权或委托下级审批管理的事项,重点在企业投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外经贸、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农林水利、教科文卫、人力资源、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方面下放事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时要考虑对整个审批链条的影响,不能降低审批业务链条的运行效率。
 
  (三)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以更加严格的措施坚决控制新增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切实把增量管住,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30号)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要坚决纠正。
 
  (四)及时调整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不断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对因为法律法规的新设立,以及因法律法规废止、修订等原因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区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也应再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和向社会公布,并由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审改办备案,作为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五)严格设定和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级、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一编制、修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图,依法依规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审批标准和文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和窗口权限等内容,公布联席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依法简化和规范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融入审批事项办理的全过程,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即来即办”,对仅需形式审查的,政府部门应逐步做到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的所有环节和要件,应依法全面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切实减少行政审批行为的随意性,杜绝行政审批“暗箱操作”。
 
  (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将下放接收的行政审批事项无条件地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公开为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审批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严禁“头进尾不进”或主要环节“体外循环”。加快建设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打造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平台。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行政审批服务系统联网,办好各级网上办事大厅,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全市统一互联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网上办事大厅。有效整合跨部门、跨层级网上办理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公开。
 
  (七)强化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针对权力比较集中、违纪违法多发易发的重点审批项目及关键岗位和人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层级监督,审计和监察机关专门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进行外部监督,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确保各职能主体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市编办、监察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等部门,对各级、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级、本部门贯彻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整改不力的,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阶段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月20日至1月30日)。
 
  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自治区、市本级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一是历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市要求本单位取消和调整了多少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和这些事项的执行情况;二是市直部门历年以来有多少项是自治区下放到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这些事项的实施情况;三是市直部门现在保留了多少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四是国务院、自治区在我市有多少项行政监管事项,取消的事项是如何实施行政监管的。五是是否存在违法将审批事项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行为;是否存在拆分、合并或重组审批事项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类似审批的行为;是否存在以某种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为。六是国务院、自治区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是否衔接到位,是否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存在政府部门截留行使审批权的情况。七是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对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是否进行了衔接;是否出台了相应承接文件和管理措施并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按照附表所归类别认真填写附表,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告中要逐项明确说明取消的项目是否已经真正取消、下放的是否真正下放、承接的是否已经接收到位等实际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附表及报告要加盖本部门公章并由主要领导签字一式三份(包括电子版)上报市编办(市审改办)。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4年1月31日至2月28日)。
 
  1.检查内容。
 
  (1)《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市历年明文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
 
  (2)市本级下放县区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4)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备案、登记、确认、验证、年检和年审等。
 
  2.检查方法。列入检查范围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自治区驻市单位由市审改办组织人员分组检查,检查组由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绩效办和市政务服务办组成。县区的检查工作由县区审改办会同监察局组织实施,市审改办负责监督协调。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1)听取汇报。通过听取部门、单位工作汇报和召开座谈会形式了解被检查单位消减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行政监管事项是如何管理的,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查阅资料。通过查阅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案卷、行政审批项目收费票据、公章使用记录、文件依据、签批意见、办事指南、办理条件、网上公开承诺内容等资料,核实消减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3)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对消减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群众意见。
 
  (4)实地走访。通过到企业、政务服务中心走访,了解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听取企业对消减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反映和诉求,看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仍在进行审批,属于行政监管事项的是否按照审批事项办理相关手续。
 
  (三)归纳总结阶段(2014年3月1日至3月10日)。
 
  由市审改办负责对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取消不到位,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保留的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等问题,由市审改办会同市纪委纠风室、监察室和市绩效办督促解决。同时,对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有效措施和意见,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并按程序报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推进,日常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改革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落实,加快推进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时研究职权范围内需要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职能的修订和调整,使各项工作统一协调、整体推进,实现同步下放。各部门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台账,逐项登记造册,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以便接受查询。
 
  (三)开展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做到不疏不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限期解决。同时,抓好事后稽查和责任倒查,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不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地区: 广西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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