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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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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5 10:54:11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2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精神,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阜政发〔2014〕56号
发布日期 2014-08-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xgk.fy.gov.cn/DocHtml/723/2014/8/29/2237302474023.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治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总体目标: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得到全面清理和规范;审批层级和环节明显减少,行政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基本完成,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我市对应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涉及跨县市区、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外,可下放给县市区政府的要彻底下放。加强部门联动配合,接住并管好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防止监管脱节。
 
  (二)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对现有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廉政的原则,将项目及其设立依据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进行认真对照,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对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县市区政府管理。需要市政府部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县市区政府可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对现有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由各部门逐项提出保留、调整或取消的意见。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面向下级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和调整;确需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管理。
 
  (三)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制度,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最严格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制度,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减暗留。法律法规新设由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部门需在实施前报市政府备案。
 
  (四)清理规范前置审批行为
 
  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市、县(市、区)政府应编制前置审批条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或意见书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列入目录。
 
  开展项目建设领域和涉及企业发展领域中介机构清理工作。清理规范项目建设领域和涉及企业发展领域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职能部门受理审批需前置评估、鉴定、认证及检测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做到与行业主管部门“五脱钩”。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审批事项转为有偿中介服务,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严禁挂靠、租赁、出借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行为。
 
  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专项清理规范活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4〕9号)要求,对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的各类服务收费进行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收费一律取消。编制法定前置收费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和收取费用。
 
  (五)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有效整合部门内部各机构行政审批职责,未成立行政审批机构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责要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行使。强化以窗口为主导的审批运行模式,充分授权首席代表现场审批、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完善“一站式”审批,推广重大项目、规模企业直通车服务、绿色通道、全程代办等审批方式。完善并联审批和多证联办的服务模式,扩大并联审批项目范围,规范审批全过程、各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建立前置审批联动机制,简化前置审批要件,实行主办部门前置为主、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建立证件联办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同步审批、统一发证。建立施工图联审机制,落实主办部门责任,变部门串联审查为同步并联审查。建立联合验收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实地踏勘、联合验收。
 
  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加强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为民服务代办点建设,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0号)要求,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实行网上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审批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信息,实时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
 
  (六)深化面向市场和社会的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改进和规范核准行为,简化手续、在线运行、限时办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减少营业执照种类,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
 
  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快向社会转移职能,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依法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逐步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
 
  三、工作保障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为成员,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市编办要切实发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作用,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加强协调指导督办。市监察局要充分发挥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监察职能,强化行政问责。市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调整相关工作,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联动,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落实改革任务,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对决定取消的事项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对减小不减大、减虚不减实、减弊不减利、明放暗不放,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及变相审批,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严格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考评机制。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行依法科学的定期评价,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引导公众、专家、媒体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多方位评价,公开发布绩效评价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将行政审批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考核评价发现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形成重实干、重落实的工作导向。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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