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7 14:29: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42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9-30 生效日期 2014-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0-17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6179.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1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食药监法〔2017〕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重大活动监督”)。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

  第七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工作: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至少20个工作日填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件1),向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以下信息及资料: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重要宴会、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指定或赞助食品供应商的合法资质;

  (五)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第十条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住宿、抽检、快速检测、用餐等)。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更换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章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餐饮服务的酒店、宾馆及提供配送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依法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驻点监督员的监督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驻点监督员提出的监管意见进行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食品安全保障组织机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食品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加工制作、食品留样、各专间管理、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以及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人。

  应急处置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应急小组成员、应急小组职责、应急小组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响应及善后总结等。

  以上方案应于重大活动承办前报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于重大活动开始前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实施原材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的食谱,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确保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履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冷藏柜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留样应贴有规范的标签(附件2)。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监管部门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要求,确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做好重大活动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监督工作方案。重大活动监督工作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重大活动监督总负责人、现场协调及联系人员、现场监督人员等。

  (二)职责分工: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在监督工作中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工作任务:明确监督方式;重大活动主办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况;重大活动监督的级别、参与监督人数及具体人员、涉及的区域范围。

  (四)准备工作:实施监督前的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节点。

  (五)监督实施阶段工作:实施监督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人员安排:现场监督人员的配备以及各监督岗位人员的安排。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监督实施期间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处置设备和职责分工,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式、信息报告形式、时限等。

  (八)经费预算:食品抽检检测费、监督工作经费等。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抄送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主办单位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召开协调会议,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对主办单位责任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进行抽查。必要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确定驻点监督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的监督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驻点监督工作,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填写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附件3)。

  第三十一条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车辆、监督设备、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重大活动开始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至少要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内容。

  资料审查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级别、资信情况、人员管理、制度设立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等。

  现场检查包括:餐饮经营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加工规范及食品添加剂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不同的监督要求进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程监督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开展工作。

  (一)提前进驻。驻点监督员携带相关的监督执法文书,工作登记表、采样工具、快速检测箱等,提前进驻重大活动现场。

  (二)现场监督检查。做好关键控制环节和危险因素的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每餐次食品加工烹调过程进行巡回检查。

  1.食品和食品原料索证资料(包括供应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肉品检疫证、农残检验报告等)、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标签标识。

  2.对食品加工制作环境全过程(包括食品粗加工、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储存、食品留样、运输工具等)进行现场检查。

  3.开展快速检测。驻点监督员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对供应的食品、食品原辅料、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进行查验和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如实填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记录》(见附件4)。检出可疑阳性样品应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将可疑样品送具有认证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定量检测。

  4.做好检查记录。驻点监督员每日填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日志》(附件5),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快速检测情况以及问题处理情况等。

  (三)驻点监督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监督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重点监督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开展工作。

  (一)资料审查。重点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索证资料(供应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肉品检疫证、农残检验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标签标识进行审查。

  (二)重点环节动态检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加工制作环节,包括食品及食品原辅料、冷菜制作、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中央厨房应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运输工具及贮存方式。

  (三)快速检测。必要时可以实施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疑食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如实填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记录》。

  (四)工作动态报告。当日监督工作结束后,监督员应在当日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报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驻点监督员接到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应立即向派出单位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辅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1.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docx

  2.样品留样标签样式.docx

  3.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docx

  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记录.docx

  5.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日志.docx

 地区: 新疆 
 标签: 餐饮服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