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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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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1 11:13:23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58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我市成品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蚌政办〔2014〕1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engbu.gov.cn/szbwj/article.jsp?articleId=32334258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成品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食用油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成品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标本兼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除芝麻油等少数采用传统工艺制作的产品外,在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全面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以散装形式销售的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以及其它形式非成品食用油)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用油产品,确保我市成品食用油质量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成品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成品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监管权限,负责成品食用油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取缔和查处散装食用油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格执行成品食用油市场准入制度,对食用油产品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样检验。监督食用油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严格执行国家食用油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生产(分装)、经营食用油以及生产、经营、使用无标签标识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行为。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成品食用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及生产经营使用成品食用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成品食用油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汇总、报送、发布全市成品食用油安全信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蚌埠海关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成品食用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规范成品食用油生产经营许可准入。
 
  1.严格成品食用油生产许可。除传统的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经营者和生产加工小作坊外,凡从事生产加工和分装食用油的生产企业,应向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工、分装、销售相应品种的成品食用油。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加工、分装、经营食用油。生产的食用油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规范成品食用油经营行为。在流通环节从事成品食用油经营活动,应向负责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成品食用油。禁止经营散装食用油,不得经营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
 
  3.提高成品食用油监管水平。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且应在盛油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现场制售食用油的场所应当位于固定店面内,所加工制作的食用油只能在制售场所售卖,不得批发和异地销售。食用油生产加工设备、盛放食用油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包装容器(如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或非食用油加工工具加工储存食用油。食用油运输工具、容器等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二)落实成品食用油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健全成品食用油生产检验索证制度。食用油生产、加工及分装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管理及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做到产品批批检验合格。购进原料油的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索证制度,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原料油分装制售成品食用油。
 
  2.完善食用油经营索证制度。流通环节成品食用油经营者及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成品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及时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发票和出厂检验报告书。严禁采购来源不明的食用油,禁止经营、使用除利用传统工艺生产的芝麻油之外的散装油。
 
  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成品食用油行为。本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用油加工、分装企业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食用油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包装、标识等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成品食用油,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加工制作食品。
 
  (三)认真落实成品食用油监管部门职责。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把成品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许可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重点加强小作坊生产加工成品食用油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使用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原料油生产成品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加强流通环节成品食用油经营的管理,重点加强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从事批发业务的成品食用油经营管理,严厉打击经营散装食用油行为,依法审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严把餐饮服务企业购买食用油索证索票关,从严打击购买、使用散装油加工食品行为,重点加强小餐饮、小吃店购买、使用散装油加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2.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落实。对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法定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全面迅速开展成品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市食安办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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