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及其《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等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出具工作,根据工作需求和相关单位的能力条件,我中心经综合评估,确定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8家单位为出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单位。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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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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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12-18 | 生效日期 | 2014-12-1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及其《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等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出具工作,根据工作需求和相关单位的能力条件,我中心经综合评估,确定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8家单位为出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单位。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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