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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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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29 15:10:11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2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地区振兴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部署,充分利用省政府开展“6+4”重大课题调研的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企业、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最大限度地释放市场机制的活力、调动社会资源的活力、激发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提出关于进一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14〕24号
发布日期 2014-09-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wj/zfwj2011_103250/201409/t20140915_1424824.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全力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地区振兴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部署,充分利用省政府开展“6+4”重大课题调研的成果,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企业、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最大限度地释放市场机制的活力、调动社会资源的活力、激发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委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部署,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和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地取消对投资创业就业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明显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充分发挥市县乡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和便民服务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前置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向市场、社会组织和市县乡政府放权,不得截留下放权力,不得搞变相审批。
 
  2.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抓住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率先进行改革。
 
  3.坚持同步放权原则,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在放权力度和进度上协调一致,防止“脱节”和“梗阻”。
 
  4.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尤其要强化事关民生、生态、安全等领域的监管。
 
  5.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简政放权的合理性;对于法律法规设定的事项,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加强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的顶层设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主任,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组成的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对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权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取消调整的建议。省编委办要继续加强综合协调,加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推进力度。(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继续取消和下放与促进经济增长、创业就业密切相关、含金量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是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8号)要求,进一步清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前相关程序和要件,凡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设定的投资审批事项或省、市、县自行扩大管理权限的,一律予以取消。(省编委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二是对专题调研收集到的企业、群众和市县政府建议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401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研究,最大限度地取消对投资创业就业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明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提高放权“含金量”。(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参照先进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外省市取消的,我省也要取消;外省市下放的,我省也要下放。(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四是对于受法律法规限制暂时不能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暂停审批和收费的意见。(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以项目为牵引,再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一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突破口,优化审批流程。绘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若干阶段,按阶段制定审批规范,优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运行机制,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地区要在压缩审批要件和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再造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各市政府负责)二是清理审批前置要件。对于现有的审批前置要件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特别是对涉及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对已经过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置要件,一律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前置要件,能改为后置的要改为后置,不能改为后置的,要合理确定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为重点,切实解决房产证、驾驶证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证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办证环节,压缩办理时间,为群众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各市政府负责)
 
  (四)全面清理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权。一是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取消或调整面向市县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清理变相审批。取消和调整我省自行设定的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变相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初审或审核项目。(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四是清理和调整各类评比达标项目。取消省政府部门实施的,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五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省物价局梳理全省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目录)
 
  在清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分别于2014年10月底前、2015年6月底前公布。(省编委办牵头)
 
  (五)改进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服务项目向大厅集中的工作力度,推进部门审批机构成建制进入大厅;各派驻单位要加大对窗口的授权力度,能在大厅办理的事项,一律在大厅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章”办结,推行“绿色通道”、“代办制”、“预约式服务”等方式,解决审批大厅“只受理,不办理”问题。(各市政府负责)二是积极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由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改为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联动审批、核发一照。2014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启动实施,2015年3月底前在全省铺开。(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三是加快建立省、市、县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探索推行网上审批二维码制度,实现网上受理,一码查询。(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四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各级政府网站要设立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及变更信息,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信息,包括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等。(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五是加强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将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全部纳入省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促进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的深度融合,实现对审批过程全方位监察。(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3〕60号)要求,针对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重心从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监督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二是及时对取消和调整事项进行事后评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和监管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省编委办报送评估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进行评估。省编委办根据评估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省编委办牵头,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三是建立完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功能,规范执法行为,充实监管力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发挥各方面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工商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四是以“12345”市民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资源,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有效聚合政府服务资源和渠道,提升综合政务职能化、精细化水平,全力打造综合政务服务新格局。2014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投诉举报平台试运行,2015年3月底前在全省铺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七)加快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组织改革步伐。一是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能力。(省民政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省编委办、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依法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职能事项,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清单,经省编委办审核、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配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切实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市直各部门及县(市、区)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二)加强培训指导。省政府放权部门要在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对市、县(市、区)承接下放权限工作的指导和培训,采取集中办班、专题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提高市县政府承接能力,解决好“接、放、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放权部门要与承接部门逐项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权力交接书。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监督检查,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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