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04 10:33:59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46116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联合制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 2015-04-13 生效日期 2015-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二、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7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30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84) 其他法规 (52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23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