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7 10:58:13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817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2014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发布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7-15 生效日期 2015-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jt/20651.htm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2014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三、小麦粉及其制品(如馒头、包子、花卷、面包、发糕、面条、粉条等)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四、油条、麻花等油炸面制品和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按规定限量使用含铝膨松剂,含铝量控制在100毫克/千克之内。
 
  五、本通告发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本通告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监管部门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检,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一律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欢迎广大公众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通告。
 
  2015年7月1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3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18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65) 其他法规 (52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