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单位实施明厨亮灶工程的通知(吕食药监餐饮〔2015〕80号)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单位实施明厨亮灶工程的通知(吕食药监餐饮〔2015〕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7 15:49:44  来源: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56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创新食品安全社会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加工操作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促进我市餐饮业健康发展,按照省局要求及全市食品监管工作任务总体安排,市局决定在去年试点实施“透明厨房”的基础上,在全市餐饮服务单位推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单位实施明厨亮灶工程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吕食药监餐饮〔2015〕80号
发布日期 2015-06-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lfda.gov.cn/aspcms/news/2015-7-6/3226.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创新食品安全社会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加工操作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促进我市餐饮业健康发展,按照省局要求及全市食品监管工作任务总体安排,市局决定在去年试点实施“透明厨房”的基础上,在全市餐饮服务单位推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目标,以加强和创新餐饮食品安全社会管理为手段,以“透明厨房、阳光操作”为主线,打造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连接平台,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消费者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同时,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各县(市、区)局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15年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二、试点带动,进一步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试点带动,重点突破,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原则,在原有试点单位示范带动下,以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大中型餐饮和餐饮集中消费区为重点,逐步扩大“明厨亮灶”覆盖面;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加入开展“明厨亮灶”工程行列,使更多餐饮服务单位成为“透明厨房、阳光操作”示范单位。
 
  各县(市、区)局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业态、承受能力、厨房位置及布局等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不同模式推进“明厨亮灶”工程建设。
 
  (一)“透明厨房”模式: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之间安装透明玻璃隔断,使消费者能够直接观看食品处理区域环境卫生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使后厨成为消费者可直接看到的“透明厨房”。
 
  (二)“视频厨房”模式:在粗加工区、切配区、洗消区、凉菜间、主副食库房等关键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就餐大厅或结算台设置电子显示屏,将食品加工操作情况直接在电子显示屏幕上显示,消费者对其进行实时监督。
 
  (三)“隔断厨房”模式:使用隔断矮墙(柜)将操作间与就餐间隔开,将加工操作现场直接置于消费者监督之下。
 
  各县(市、区)2015年底完成“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的餐饮单位不得少于10家。
 
  三、大力宣传,广泛发动
 
  各县(市、区)局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明厨亮灶”工程。使各级政府、餐饮服务单位、消费者了解“明厨亮灶”工程的内容、意义和目标,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让广大消费者参与餐饮食品安全监督,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深入餐饮服务单位一线,实地指导“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力争在学校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施。市局将适时对 “明厨亮灶”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 将“明厨亮灶”实施工程列入全市食品安全目标考核项目进行考核,确保“明厨亮灶”工程全面深入推进。
 
  请各县(市、区)局于2015年10月8日前报送“明厨亮灶”阶段工作总结,于2015年12月1日前报送“明厨亮灶”总体工作总结。
 
  联系人:梁世宏
 
  电 话:0358-8236529
 
  邮 箱:llsyjcyk@163.com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