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单位:
随着夏季的来临,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进入高峰期,为加强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桶装饮用水质量,严厉打击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飓风行动”工作,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6月15日-2015年8月15日。
二、检查重点
(一)生产环节:
1、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是否公示等(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图、食品安全质量受权人信息牌、生产车间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是否清晰并悬挂);
2、原辅材料购进(消毒剂、包装材料)审核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及记录;
3、标签标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注等;
(二)流通环节:
1、桶装水经营者是否具备桶装水经营资格;
2、桶装水经营者是否仔细查验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资质,确保进货渠道合法;
3、桶装水经营者是否严把进货关,索取对应批次合格出厂检验报告,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并进行查验记录;
4、桶装水经营者是否具备满足桶装水不受污染等存储条件等。
(三)主要违法问题:
1、生产企业:
⑴无证生产;
⑵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换证继续从事生产活动;
⑶生产企业使用无相应合法资质的消毒剂、包装材料等;
⑷生产产品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检验结果需要至少48小时),未附同批号出厂检验报告;
⑸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⑹生产环境污染,生产条件(灌装为清洁作业区)不符合相关要求等问题等。
2、经营企业:
⑴无证经营;
⑵经营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产品(即无证生产),如“福”牌、“惜缘”牌、“华氏”牌等品牌饮用水;
⑶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正在申请延续换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⑷经营未经检验即出厂的产品(生产日期为当天或近两天内);
⑸未索取同批号出厂检验报告,未执行进货查验并进行查验记录;
⑹产品存储不符合规定等。
三、职责分工
1、市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安排和工作协调,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2、县(区)局:负责辖区内桶装饮用水生产、流通环节的检查、抽检,抽检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和市局转办其它案件的查处工作;
3、稽查支队:负责对市局转办较为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检测中心:负责抽检产品检验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桶装饮用水是人民群众日常重要消费食品,又值夏季来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把“大桶水”的质量安全作为重点,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群众桶装饮用水饮用安全。
(二)强化质量监管。各县(区)要结合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所有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抽检。检查要抓住重点,突出问题,要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已于今年5月24日实施,要督促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做好新老标准更替、标签更新等相关事宜,确保产品质量。
(三)严查违法行为。各县(区)要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 “大桶水”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大桶水”黑窝点。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于8月2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联系人:席会斌 电话:3851846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