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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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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8 14:53:08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73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15〕46号
发布日期 2015-07-15 生效日期 2015-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5/07/17/010118640.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
 
  2015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创新、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依法治市”中心工作,认真落实《2015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问题导向为统领,以风险防控为重点,以转变作风为抓手,以完善机制为保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构建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放心度和满意度,努力推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机构和人员,清晰划分各层级权责,把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监管执法专业水平。乡镇(街道)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现有村(社区)级食品安全协管人员作用,保障必要经费。开展基层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县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原则上要求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设立专业基层监管机构。
 
  二、切实落实政府管理责任
 
  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议事制度,年内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专题汇报。及时出台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强化公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每千人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份数、问题食品发现率及处置率、监督抽检信息公示率、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处置率、食品安全经费保障等指标的刚性约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市食安办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修订情况,结合沈阳实际,及时调整《沈阳市各级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制定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进一步明晰领导职责。继续加强各级政府食安办自身建设,强化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职能,坚持定期例会制度,完善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协调联动。
 
  三、扎实做好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民生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引导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小作坊登记证明发放工作,抓好小作坊承诺、进货查验、明示公示等制度的落实。不断增加日常巡查频次,重点加大对肉制品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黑加工点”取缔力度。全市新增20%乡镇(街道)及所辖村(社区)全部达到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四、突出抽检监测问题导向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快速提高技术监管水平。认真落实《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扩大抽检监测范围,逐步覆盖全市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领域,样本总量达到每千人口1份。加强抽检监测结果的分析研判,强化全环节质量控制,确保数据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及问题样品发现率、核查处置率,依法严肃核查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查处及时有效率达到100%,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
 
  五、切实提高日常监管能力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地区、本系统监管范围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各类主体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形势和风险会商制度,制定风险清单,按照风险类别和管理难度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严格农药等化学投入品的管理,对渔业水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价,推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排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持续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品油、“大桶水”、白酒、保健食品、清真食品等重点食品的监管力度;综合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或标准等突出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丰富、完善高风险食品企业监管信息库,着手建立高风险食品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不断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六、着力加强重点监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确定食用农产品目录,逐步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严格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新民市坑腌酸菜、辽中县白酒、粮谷加工等区域性重点食品监管,早期介入、全程监控,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推进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贸易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继续强化以浑南区中小学中央厨房和法库县万人中学食堂为代表的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工地食堂、旅游景区等大型集体聚餐场所的集中分类监管及动态监控。研究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力度,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实施“明厨亮灶”工程,进一步规范食品摊贩、食品送货车、小饭桌、农村集体聚餐等管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
 
  七、不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覆盖城乡、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建设,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落实及时受理、查处、反馈制度,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提高群众满意率。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投诉举报、抽检监测、监督检查、舆情监测及其信息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排查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列出“问题清单”。加大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严防各类农产品走私入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协调做好食品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实行重特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八、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标准规范,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负责人和主要从业者每人每年培训时长达40小时,推进新增10%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争取年底前在食品企业中启动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落实“黑名单”制度。鼓励食品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员工健康检查、培训、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信息公开、风险问题报告等制度,开展大型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试点,推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现场快速检测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引导作用,鼓励其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成立重点食品行业分会,巩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成果。进一步加强食品产业园区建设,有效规范园区内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大力培育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外贸竞争新优势,提升精深加工能力和特色发展水平。支持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企业对外开展农牧渔业、食用农产品流通等领域深度合作,带动相关产品进出口。
 
  九、大力推进社会共治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公众,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举报投诉人等征集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充分发挥基层监管人员、信息员作用,全方位落实基层食品安全隐患信息报告机制。食品安全重大举措和与公共利益相关决策出台前,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咨询建议渠道,推行有奖举报制度,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充分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积极性。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进一步推进沈河区食品安全应急示范区试点建设,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管理和演练,加快反应速度,提升处置能力,事故及时报告率和有效处置率要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
 
  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全市至少建立一所食品安全示范校、一个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学生和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正面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合作,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特别要强化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和培训。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全市至少组织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宣传食品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食品安全卫士等正面典型,及时曝光不法分子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建立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舆情处置预案,开展舆情监测,及时有效处置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舆情处置率要达到100%。做好风险交流和答疑解惑,强化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一、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保障支撑措施,贯彻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十三五”规划,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科研项目列入科技计划,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并力争达到3%的权重;全面纳入部门目标绩效、综治工作(平安沈阳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考核体系;建立差异化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大食品安全问题发现率、上报率及核查处置、案件查处等情况在考核评价中的比例,建立严格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市食安办要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和突击性检查,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一并进行检查,使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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