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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20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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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8-19 15:31:2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115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为贯彻实施好《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关于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5〕85号
发布日期 2015-08-14 生效日期 2015-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7351.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为贯彻实施好《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宣传到位
 
  《通则》是指导各级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规范,具有较强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对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有关质量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通则》的具体规定、核心要素,明白自身职责,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积极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依法依规生产安全食品、合格食品、放心食品,确保《通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落实到位
 
  《通则》是规范食品生产行为的重要依据,不仅对每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细节,而且细化成表格,记录内容清晰、便于操作。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通则》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不足,强化措施。一是对企业厂房布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及卫生环境等方面开展自查,确保持续满足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要求。二是对企业原辅材料进厂把关、供应商评价、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仓储管理等环节进行自查,查找并堵塞风险漏洞,形成自始而终,严密的食品生产链条。三是对企业使用的记录、凭证开展自查,对照《通则》的要求,认真进行梳理和细化,确保记录的要素和内容符合要求。四是对质量管理人员开展自查,强化质量受权人的作用,确保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符合要求,最大限度的发挥好质量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到位
 
  《通则》不仅是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行为的依据,也是指导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依据。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通则》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活动。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及抽检等工作情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记录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责情况,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通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宣传、指导。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通则》贯彻实施工作,制定计划,稳步推进,确保《通则》在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法,使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吃透、吃准《通则》要求,指导监管工作。
 
  (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通则》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通则》贯彻落实情况(好的做法、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请于2015年11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刘维
 
  联系电话:0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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