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07 15:56:24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777
核心提示: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对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中34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现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
发布日期 2015-09-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3728.html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对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中34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现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34部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2015年9月1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市场监管 规范性文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8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65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78)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01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